我们可以看到,假定知识共有物不存在是不现实的,如果有意沿着洛克的思路论证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就不能忽视知识共有物的存在,因为洛克对财产的分析是从共有开始的。因此,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透视知识共有物转换为私人财产,以及是否有足够的共有物对应抽象物。知识产权劳动理论的挑战之一即是判断这些物体怎么成为知识共有物,也就是说,我们如何去判断从私有财产到共有物的这种变化。这种挑战之所以出现,是因为:通过单个劳动允许各共有人占有用以维持其生存所需的一部分有体共有物;与此相反,与抽象物相关的劳动却可能阻止知识共有物的出现。劳动一旦掺入抽象物中,则允许个人竭力阻止使之成为知识共有物,从而成为个人私有物。
知识共有物从产权角度讲是知识产品中未被赋予法律保护的部分,即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这种公有领域是没有被赋予财产权的智力创造物,也包括一开始就被法律规定为公有领域的东西。其形式多样,可以是保护期届满的专利技术与作品、没有被列入一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知识产品等。知识共有物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出现和确立,满足了知识财产权在授予时“足够而良好”的条件。
知识共有物从另外一种意义上说涉及到无形物的公有问题。尽管洛克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考虑知识共有物和无形物的公有问题,但从他主张每一个人都能够劳动并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出发,可以推及在涉及到智力劳动的无形的知识产品和知识产权领域,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同时,每一个智力劳动者就他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以外的部分来说,都是知识产品的使用者,甚至就其创造知识产品本身来说也是知识产品的使用者,因为人们从事智力创造同样离不开对前代人和同代人思想、智力创造物的吸收、利用与借鉴。公众为了确保人们之间的平等和发展繁荣,也需要权利。就公众自由地接近公有而言,人们需要接近的不仅是洛克描述的有形物的公有,也包括了无形物的公有。[18] 因为公有社区不仅包括了有形的世界,也包括了无形的世界。对无形物世界中人类沉淀的智慧,每一个时代特定的人们同样有合法的需求。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存在着对无形世界中知识共有物需求的不断扩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人类的现存知识共有物不能被耗尽,而是应有更多的知识共有物保持公开使用的性质,应增补更多的而不是更少的知识共有物。换言之,人类的生存不仅需要像食物等有形物一样的东西,也存在对智力、表达和艺术上的需要。公众有权接近不受损害的公共领域,并且有能力与自己的前辈一样去再现周围世界。因而,每个人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也必须被赋予使用知识共有物甚至受保护的知识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利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公众的权利”。
(2)“公众的权利”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
洛克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及“公众的权利”这样的问题,但他关于公有中财产的观念却间接地涉及到了。就洛克而言,财产实质上包括了任何人根据自然法的自由而有权主张的东西。在洛克学说适用于知识产权时,除了考虑智力创造者的权利外,公众的权利也有必要加以考虑。公众使用公有物的自由甚至在很强意义上是财产的一种,因为作为一种自由的权利,它应当是稳定的受保障的权利。当然,洛克学说中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求他人在使用共有资源时给予支持。相反,它确定了人们有权免受他人财产限制的领域。可以认为,用洛克意义上的“无形的公有”来置换公共领域,可以说明“公有的重要的财产权”。如果劳动者的主张与在公有领域中公众的主张相冲突时,财产中的自然权利将不存在。
洛克理论中对公有领域中财产的描述虽然不直接涉及到知识财产,而是将公有定位于有形的领域,如土地、河流,以及不需别人的帮助而持续不断出现的物(鱼、野鹿等),但他对公有中财产性质的揭示也适用于无形的知识产权领域。就“公有”的内涵而言,这些源于无形的知识产权世界和有形的财产领域,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性质——人们基于平等和需要,都有公平地接近和使用公有的权利。并且,人们为了发展和完善自我,也需要使用无形领域公有的材料。知识产权法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则正好满足了在无形领域对公有的需求——知识产权法确立了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能为私人所占有的公共领域。有趣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任何智力劳动者在行使这种“公众的权利”时,本身又可以产生专有的知识产权,只是在这种专有的权利客体中,仍然保留了公有的颗粒。例如,与洛克的学理不同,用公有中的思想和语言通过混合自己的劳动和智慧产生的作品受到保护,只是该作品中的“材料”仍然属于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的范畴。
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被界定为私权,但在这种私权中却很典型地涉及到公众的自由的权利以及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法框架中,有些内容具有非常强的公共财产性质,不能将其列入私人财产权中。公众的权利的产生从根源上讲,来源于知识产品的社会性。这里还可从知识产品社会性中的一方面——继承性上考虑。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是一个认知过程的产品。尽管知识产品的创造直观地表现为思想的创造者凭借自己的大脑而产生的,但知识产品的“输入”却仍然是社会性的——它离不开创造者对先前知识和信息的吸收,特别是教育与培养。牛顿曾经说过:“如果我看得更远一些的话,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牛顿的论述暗含了他受惠于人类公共遗产,并且科学成就在本性上具有协作和选择的积累性。后辈利用前辈的知识共有物,这不仅是知识创造产生和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涉及到所谓两代间平等问题。对两代之间平等问题的考虑,可能会形成同样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