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在与获得财产权的先决条件——为他人在公有中留下足够而良好的部分——联系起来后,可以透视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存在的正当性。甚至,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找到现代知识产权法的一些根源,寻找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洛克提出的关于劳动和先决条件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原则相契合,可以潜在地解释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言论自由利益和公共领域。以下将从知识共有物出发,立足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的合理性。
1.国外学者的解释路径
在这方面,威恩蒂 • 戈登教授作了具有说服力的探讨。
戈登重视洛克劳动理论背后公共领域的重要性。她发现,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张的主张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洛克理论相一致。“在实质上,所有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洛克模式的检验,先决条件可以为知识产权的形成提供保障。”[16] 在仔细考察洛克的理论后她进一步认为,除了增加说明了什么时候应当授予财产权,洛克的劳动理论也显示什么时候不应当授予无形物中的财产权。她对洛克理论中的“先决条件”即至少为踏入社会之人在公有物中留下足够而良好的部分给予了高度关注。她认为,在运用洛克的劳动理论阐述知识产权制度问题时,在重视授予私人财产权的正当性时,也必须重视维护一个丰富的公有的重要性和对公有物保护的重要性。原因在于,没有丰富的公有的保障,私人财产权最终会失去合理性基础。公有物能够使私人财产的获得保持一种延续的状态,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创造不是来自于零的某种东西的创造,而是需要对已有的材料、成果进行归纳、提炼、整合、重构等。这一过程既是一个创造性过程,也是一个利用公共领域“养料”的过程。先决条件这一知识产权获得前提是保障知识产权领域丰富的公有领域的重要环境。
根据戈登的分析,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强大的公有领域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为了使新的创造者增多,他们必须具有从不被私人占有的、以前的创造物中获取营养的权利。以
著作权法为例,作者创作新的作品需要从过去的作品中吸收不被保护的成分,如思想、主题、故事情节、事实性素材等。二是强劲的公有领域是确保“代际”平等的需要。从文化科学的传承性看,作为创造者的后辈需要自由地利用先辈留存下来的东西。这种利用如果不是自由的,就会严重影响文化科学的继承和发展。或者说,如果对先辈留存的文化继承物永久性给予保护,那么后辈将不能自由接近先前的文化继承物或使用先前文化继承物将要付出很高的代价。[17] 当知识产权制度中缺乏先辈留存的东西这块公有物时,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将很难实现。可见,在运用洛克劳动理论透视知识产权制度时,公有物的概念必须牢固地印记在脑海中。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来说,则需要重新评估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将对权利的充分保护与留存丰富的公有领域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2.笔者的解释模式
(1)“知识共有物”与无形物的公有
“共有物”作为英国财产法中一个显著的法律概念,到了洛克时代已被赋予了更复杂的法律形式。在知识共有物中,也同样存在着范围的限制。所谓知识共有物,可以理解为它是客观知识世界的一部分,对外开放使用。不过,知识共有物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获得,而抽象物不是知识共有物以及不对外使用的事实也不意味着它是不能接近的。从知识共有物出发,联系在社区中公众使用知识共有物的必要性和财产权劳动理论关于先决条件的满足,可以进一步为知识产权法确立公共领域提供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