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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

  彼得•迦斯杰则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增加财产权价值的趋向胜过对知识共有物的维持。他认为,以繁荣公共领域为目的而关注公共利益的人们对这种偏重于保护信息的财产权的趋向应予警惕。威恩蒂•戈登则以下述文字描述了这一现象:国家工业/制造业的因素逐渐下降,而高技术工业却急速地增长。随着对于经济自信的减弱,以服务为基础的经济越来越依赖于国家的无形资产。立法者和法院似乎愿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张到那些具有争议性的财产。[13]
  2.公共领域理论的研究方法
  对知识产权制度中公共领域的研究可以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方法进行。例如,国外有的学者利用经济学原理从最佳效用目标出发主张扩张公共领域而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的学者利用洛克理论分析留存和扩充知识共有物的重要性。如威恩蒂 • 戈登主张:一个强大的公共领域对于国家科学和文化的健康地发展很重要,因此变革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应为公有的主张给予充分保障。她还以复制特权为例,认为作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要利用先前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素材,这导致作品最终成为公有的一部分,而赋予作者一些复制特权将有益无害。[14] 还有的学者解释了丰富公共领域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则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智力公有物的问题。
  三、公共领域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
  国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问题的担忧,可能是源于近些年来立法者和政府偏向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个人权利是以牺牲公共领域为代价的,强调受保护领域导致了对公共领域的忽视,由此导致的危险趋向是低估公共领域的价值和削弱公共领域保护。这种担忧,是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状况出发考虑的。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技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加之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速,知识产权法正日益追赶新技术发展步伐,并日益提升其在经济和社会结构中的作用。相应地,知识产权有了巨大的扩张,除非采取了措施,否则这一扩张将继续损害公共领域。这些不断扩大的情况也逐渐淡化、减弱了公共领域中的个人权利。
  在《知识产权协定》实施后,知识产权的急剧扩张愈加明显,而且表现出国际间的不平衡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家立法,知识产权扩张的基本趋势是为知识产权人提供更加强劲的法律保护。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重视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共领域问题更具有紧迫性。
  当然,公共领域的传统解释并没有为其提供充分的正当性。相对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对公共领域的研究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实际上,从公共领域的角度认识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从更高的角度理解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和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的更深一层内涵所必需的。从公共领域的角度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日益扩张已危及到公共领域的繁荣,而那些构成了公共领域的信息在相当大程度上构成了我们的社会和文化。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宗旨就是鼓励个人向社会提供更多有用的知识和信息,以繁荣我们的科学和文化。对公共领域的削减却威胁到我们的科学和文化建立的基础。因此,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问题是必要的。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结构中存在的公有领域对于领会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中的利益平衡原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公共领域理论的合理性:洛克理论解释
  英国哲学家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可以用于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依据是通过保障丰富的公共领域而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正当性。因此,洛克理论也可以较好地用于解释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共领域原理。[15]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知识产权的洛克理论方面,一般地说,对赋予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讨论较多,而对相关的公共领域问题关注较少。特别是,知识产权法过度地依赖于对洛克的劳动理论的误解,造成对公有物的保护缺乏应有的关注。当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并非没有。以下将进一步以该理论为基础探讨公共领域理论,同时也将简要分析国外学者有代表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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