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八成政府采购由私法人代理
谷辽海
【关键词】财政
【全文】
目前,我国每年大概有2万亿元(还不包括国债、世行贷款、亚行贷款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分别由公法人和私法人代理采购。其中,私法人即各类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规模约占80%以上。这种情形在实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是非常罕见的。
究其原因,一是根据我国《
招标投标法》,使用公共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等采购人,可以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采购项目完全托付给私法人代理采购。
二是我国《
政府采购法》虽然建立了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提高政府效能和采购规模、节约公共资金为目标的公法人,即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但现行《
政府采购法》不仅没有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进行界定和区分,且鼓励、允许私法人继续全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致使政府采购领域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不能达到政府采购的立法目标。
为此,本文拟对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的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制度进行分析,为政府采购实践和今后的立法提供参考。
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
在《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有关代理的法律主要散见于私法方面的规定,如《
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
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代理制度是基于私法上的规定,纯系委托代理;而我国《
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代理制度既包括私法方面的委托代理,也包括公法意义上的法定代理。其中委托代理主要针对三大类采购:一是没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是没有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是超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根据现行《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国家重大投资项目,比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等,对于这些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可自由委托私法人进行代理,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这部法律正式实施后,全国各个行业、城乡各个角落,先后成立了数千家各种形式的招标公司,承揽招标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