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产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析

  综上所述,我们排除了犯罪人巨额财产来源正当的可能,但是,排除法本身有方法论缺陷,即它无法一一列举各种可能的现象,难免挂一漏万。如果是民事证明的话,完全可以形成优势证据。但是,距离作为刑事证明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还有一定距离。例如,由于年龄、智力等因素,当事人对有些正当收入记忆不清楚,也不是不可能,这在生物学上是正常的。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证明。
  (二)财产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自然人,其隐私权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另一方面,国家官员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可能影响到政治和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理应为公众所知悉。其财产收入是否是影响政治和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呢?
  1、公众知情权的性质
  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首先,在国外,知情权作为公法上的权利而存在的。例如美国的《情报自由法》和德国的基本法都规定任何人都有从一般情报来源获取情报而不受自由限制。这是知情权作为宪法上的权利。其次,知情权又是一种对社会信息的、个人信息了解的一种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属性。我国公民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事务的知情权。从法律的调整范围而言,这属于宪法和行政法予以规定的内容。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知情权在法律上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连,知情权的内容主要就是公民享有了解国家政务信息的权利,也是一种知悉政务的权利,范围比较狭窄。根据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经费保障也是来自纳税人。因此,公民了解自己缴纳赋税如何被利用是其知情权的基本要求。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性质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因此,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当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也就是说,担任国家公职就意味着与普通公民的有区别。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自己的出生、家庭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均是个人信息,而且在一般的情况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都是个人隐私。但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他们对于国家公共事务有管理等特别的责任。这些个人情况已经成为其是否能恰当履行职责的注释,已经不是单纯的个人信息,而且与公共利益或国家活动有关。目前,在国外已经有阳光法,即要求政府官员公布自己财产情况的法律,而其他个人的财产秘密信息却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随意公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