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来源的途径
我国1979年
刑法中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笔者以为,这是因为:(1)收入单一。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一旦超出正常水平很容易发现;(2)消费单一。计划经济条件下,艰苦朴素还是主流,安逸享乐还没有盛行,衣、食、住、行等都是国家包办,即使有钱也没有地方消费;(3)观念单一。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主人翁精神、螺丝钉精神深入人心,很少有人会因为升官发财而提供巨额财产给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对贪污腐败心理上产生的首先就是抵触情绪。改革开放以后,人们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特别是东部沿海开放城市,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在这个大的社会背景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膨胀似乎也是正常的现象。笔者以为,这是一种错觉。理性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我们会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入应该是有限而且均衡的,否则,就是违法犯罪所得。
199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第
31条第13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尽管按第5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但是,交流方式只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从未有兼职一说。1992年中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公务员不仅不能兼职经商,而且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等做法都是违规的。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2006年1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可见,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公务员做兼职或者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