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财税立法的若干策略——基于对《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经验的总结

  (一)取消了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认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的标准,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与国际立法的统一。
  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的确定上,我国长期以来是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确定某一企业或组织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基本条件。但这一标准与国际上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条件有所差别。
  从理论上讲,企业的法人资格决定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形成相互独立的主体,两者之间的财产、责任等均相互独立,投资者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债务当然也不负有责任。因此,法人企业与投资者应为相互独立的税法主体,分别缴纳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投资者对该组织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包括其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债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税收债务最终也由投资者承担,故非法人企业不能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应当只对其投资者的所得课税。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日本和德国,都以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认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我国长期采行的“独立经济核算”标准,对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并不加以区分,不利于区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纳税义务,造成了在国外不具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我国必须缴纳所得税。有鉴于此,我国在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取消了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认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的标准,而规定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与国际立法的统一。
  (二)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确定了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和形式,也限定了各种企业各自不同的纳税义务的范围,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衔接。
  同样,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区分,除按其资金来源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很长时间是依照经济所有制性质区分纳税人。但无论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划分,还是按经济所有制性质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都无法体现我国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和各种类型企业不同税收负担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按照通行做法,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3]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确定了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和形式,也限定了各种企业各自不同的纳税义务的范围,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衔接,有利于我国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与其他国家更好的协调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也有利于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均能享受到税收抵免的待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