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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以法理学为观察对象的思考

  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之二:“工具”论法学之衰微与“价值”论法学之张扬。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甚至整个中国学术理论界都认为,法律就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工具,法律的唯一重要的使命也就是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通过严厉而有效地打击敌人而保护我国人民。正因为深受法律乃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工具思想的这种影响,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之内,我国的法学研究,实际上也只是在不断地强化法律的工具观的背景下强调法学本身的“工具”性,这就是一方面强调法学必须为现实的那些得到官方认可的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社会理论、文化道德理论提供来自于法学的“理论”论证,另一方面强调法学必须为现实的那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方面的实践措施尤其是为那些重大的政治与经济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在法律方面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作出理论证明。因此,法学在理论上也就是一种为社会的现实实践和现实理论服务的“工具”性学科,至于法律本身除了“工具”之外的对于社会的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更为积极的“价值”意义,以及相应地法学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学术与理论“价值”的意义,并未被人们所认识与认可。这种法学的“工具”论的畅行,也极大地遮蔽了中国法学,使中国的法学仅仅关注到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的那些技术性的、操作性的问题,而根本忽视了其对于涉及整个人类命运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深切把握,同时也忽视了那些属于人类法律文明的共同性的价值、原则和准则。孙国华教授说:“研究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还必须对我国法理学的现状有个清醒、基本正确的分析。这不仅要求对我国法理学的过去有个大致正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理学的发展、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我国法理学的发展有比较全面、准确的评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反对两个极端:一是对我国法理学采取全盘否定的观点;一是对我国法理学采绝对肯定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都不符合实际。我们主张采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本着这种指导思想,我们一贯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尽管有这样那样的曲折,尽管有的曲折很大,但总的说走的是一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理学有了很大的进展,逐步冲破了许多禁区,在一系列重大的理论观点上实现了拨乱反正,克服了文革前和文革中的许多‘左’的、简单化的观点。如:抛弃了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认识,承认了法的社会公共职能;克服了把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绝然对立起来的观点,承认了法的继承性;克服了用政治、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承认了法的相对独立的作用和价值;在理论上基本克服了片面强调国家权力,而忽视对社会成员权利、自由的保障的倾向,重视了对人权的研究和保护问题,重视了制约国家权力的研究;基本上克服了忽视法的作用或只重视法对敌专政方面的作用、刑法的作用等片面观点,较全面地概括了法的作用;理论上基本克服了否定人类法律文化积累的进步的、合理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倾向,肯定了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无罪推定等原则和现代各国通用的或国际公认的惯例、准则的价值等等。”[11]舒国滢教授也说:“一般而言,我们的法理学家乐于将过多的精力用于争论国内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许多技术性、操作性的问题(其中许多属于多学科研究的对象);而国外的法理(哲)学家即使在其国内组织的学术研讨中,也可能会选择那些关于整个人类命运的重大课题,或将代表学科前沿发展水平的法学问题作为讨论的主题。”[12]但这种情况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观,中国法学在继续关注我国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那些重大的技术性、操作性的措施和制度的同时,也把相当大的精力投入到了从人类文明共识、法律价值理念、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出发为这些重大的措施和制度构设提供精细的学术理论论证上。这从最近十多年来,中国法学界对于有关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理想等主题的论述中完全可以感知到这一重大变化。
  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之三:“政治附从”地位之弱化与“独立自主”地位之寻求。中国法学安于法律被定位于“阶级斗争”的“工具”、安于自身成为为现实的流行理论观点和社会政治实践措施作理论论证的“工具”,本身就说明了中国法学长期以来始终处于“政治附从”地位,这明显地体现在法学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关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之中。中国法学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基本上认为政策乃是法律的灵魂,当然也是法律的指导,法律居于政策之下,法律不过是政策的必要的补充。在这种精神性的自我身份认同情况下,中国法学不能不成为政治的附庸,中国法学也根本就没有想到自身应该具有“独立自主”的学术地位并为之而努力。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的最为重要的变化恰恰就在于它开始自我思考并为自身在学科和学术意义上的“独立自主”地位的真实确立而努力了。早在1993年,就有学者指出:“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是法学的基本问题。在过去的十多年中,经过拨乱反正,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在理论上基本清楚,在实践中也开始了从政策一元化(即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到政策和法律的二元化的过渡(即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明显感到政策和法律的二元结构已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正常运行,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迫切要求从目前的既依靠法律又依靠政策的二元体制,加速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的一元体制。政策一元化或政策法律二元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和需要。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是一个庞大的金字塔式的权力体系,加上实行高度集权的党委一元化领导,造成了政策至上,并使政策有可能直接通过党的权力系统和行政权力系统从中央推行到地方以至到基层单位和个体。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契约关系以及行使约定权利、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超契约的党政权力不能也不应当直接干预主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党对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的必要的政策导向需通过法律、法规,即通过法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趋向一体化、大量外商参与我国经济的情况下,政策更不宜直接作为有强制力或规范性的东西起作用。这就必然要求政策和法律的二元结构转向法律至上的一元结构。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大趋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法理学要充分认识到这一趋势和规律,结合实践的发展和需要,开展深层的理论研究,以促进和实现法律的一元化。”[13]法律在我国社会中成为一种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社会调控机制,并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建构中取得极大的成就,有关民事、商事、行政和程序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相继得到制定并通过,相当多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包括宪法在内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比如合同法公司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等已经经过了重大的修改,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经通过了物权法,我国也肯定将开始考虑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这也从一个侧面彰显出了中国的法学正在逐渐弱化其“政治附从”地位而企求“独立自主”地位。实际上,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对于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的展望、对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思考,本身也就是中国法学不断地在争取并维护其“独立自主”地位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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