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体制精英权力的来源,并非完全一致。我们也不能从以上个案就得出体制精英绝对的对只是上负责,而代表国家管制农民。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村委会的权力就基本来自于村民而不是政府(这里指狭义的政府,因为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就来自于
宪法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看来,对体制精英的构成进行细分也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体制精英以村党支部(以及党员)——它代表至高的党的权威——为核心,包括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受上级领导的群团组织(包括老干组、民兵营、团支部、妇联)等,占据了农村社会的最中心位置[8]。
很显然,体制精英内部并非一团和气,特别是一些地区党支部和村委会力量对比和微妙的互动关系,会对整个农村社会的政治、社会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总体来看,党支部侧重对上负责,因为支撑它权力的是科层严密的党的权威;而村委会更多考虑对下负责,毕竟村民的选票可以直接决定其成员的去留。然而,我们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自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都能有效的影响乃至决定政府的最终决策。如果村委会与党支部的矛盾大到一定程度,上级党政(实质上意志同一,所以可用这个词方便的表述)会动用多种手段保持它意志的下达,这样村委会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由此可见,更多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明显处于弱势,在上下利益不一致时,他往往会转而“倒戈” 向上。
需要指出,前段的分析只是诸多互动方式的一种,利益代表状况亦非绝对如此,但这个分析得出的结论——即体制精英妥协共同向上负责,是现今制度条件下最可能的结果。这样,农民的绝对弱势,再一次凸现出来。至于群团组织,因为力量较弱且多与“非体制精英”联系,留待下文论及。
非体制精英
一直以来,非体制精英都以各种方式深刻影响着农村社会。伦理本位的传统社会,宗族组织还具备着相当广泛的社会功能,国家从生产安排、社会保障到秩序维持都需要倚仗它们。宗族组织领袖是非体制精英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当今,宗族组织的地位已大不如前,基本退守礼俗事务、文艺活动等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非体制精英群体的没落,恰恰相反,经济社会发展给非体制精英崛起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必须指出,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来确切的区分,非体制精英并不像体制精英那样能被一目了然的识别。但我们可以明确这一群体包括:经济上有明显优势的“能人”、宗族组织领袖、领导抗争行动的人以及头脑灵活有文化的人。由此构成便可以看出,非体制精英并不是独立的自我认同意识很强的群体,并且变化性很大。他们既可以选择成为民众领袖,也可以选择和体制精英合作。当然,“利益最大化”是选择的最终标准。
在访谈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强烈感觉到农民对政府和企业“勾结”的不满。现实的看,在农民仍处于“散沙”状态的今天,企业以政府而非农民为谈判对象是便利的。但问题在于,把本应是收购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一方的生产者农民排斥在谈判桌之外,必然会导致以牺牲农民为代价的政府和企业的“双赢”。事实上也是如此,农民甲所指责的镇政府“收走合同”的行为目的不言而喻,即为后来企业方便的压低价格准备条件。当然,我们无从得知政府这一卖力行动是否得到相应的报酬,但这是合乎逻辑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