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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法律中的道德迷思——波斯纳的反思

【注释】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420。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01。

参见尼采:《善恶之彼岸——未来的一个哲学序曲》,程志民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尼采:《权力意志 重估一切价值的尝试》,张念东、凌素心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等著作。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原书序,页Ⅰ。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97。

同注4,页27。

同上注,页24。

罗蒂:《后形而上学希望——新实用主义社会、政治和法律哲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页67。

同上注,页69-70。

参看伯纳德·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肖聿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04。

可参看福柯对现在和过去的惩罚制度的对比分析。如果按照他的观点,我们并不比过去的人更自由。时间表,军队、学校,等都限制了人的自由。即使是那些和老板签订的各种契约,包括那些价钱很高的各类明星也不自由。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页235-261。

波斯纳:《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彭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116。

同注4,页7。

我尽可能避免使用道德相对主义这个概念,理由是它容易引起歧义。尽管波斯纳自己有时候也用这个标签。道德相对主义可以作为道德绝对主义的反面,指不再是某种道德观念占统治地位,而是许多种不同的道德观念并存,不能相互取消;但道德相对主义也含有否认道德的作用的意思,因而,不少人,包括波斯纳,不赞同道德绝对主义,但也不认为自己是道德相对主义者,这发表是在道德相对主义的两个不同的含义上说的,因而并不矛盾。

同注5,页298。

同上注,页439。

同注4,页37。

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版,页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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