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4。
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本文在正文中所标记的页码均为该书页码,恕不一一注明。
虽然洛克林的论述是公法的问题,但从公、私法二分的理论来说,
宪法委实为公法中的典型部分,为此,本文从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角度作一定的比较分析也是可能的,并无不可比较之虞。
金自宁:“《公法与政治理论》:阐释性方法的一个样本”,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559。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4。
如张友渔先生就曾经有“学术是为政治服务的”言论,参见周叶中、胡弘弘:“中国宪法学世纪回眸”,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这种言论与认识亦不可否认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当然,倘从学术(者)中立的立场来审视,则其并不一定能够站得住脚。需要严肃申明的是,笔者并非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学说已经过时,只是意欲表明,在一些方面,其他方法、理论的采纳与运用可能会产生更大的收益,由此对它们的采纳与运用也自在情理之中。倘若把其他理论与方法同马克思主义二者看作矛盾的两方面,这依然没有逾越马克思主义里面的矛盾的辨证统一中的“统一”这一层含义。
参见周永坤等:“宪法学如何因应21世纪的挑战——中青年学者笔谈宪法学的现状与前景”,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尹好鹏:“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初论——拓展我国宪法学研究空间的一个选择”,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参见冯克利:《尤利西斯的自缚——政治思想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页46。
其典型表述即为“凡是真理,对人类就有价值;凡是对人类有价值的,必有真理”,详细论述请参阅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43—404页。乍看之下,似乎该点与洛克林主张的事实与价值存有“家族相似”性(借用维特根斯坦的概念)甚至同一性,有关类似二者关系的分析将在后文“时下面临的外部任务”中予以述说。这对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的我国宪法学研究有着深远影响,林来梵教授的下述论断是妥当的:“20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有一个一以贯之的倾向,即基本上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间的紧张关系”,经常一厢情愿地从应然命题直接推出实然命题或从实然命题直接推出应然命题。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9。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页34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277。
苏力:“学术研究重在方法——谈后现代法学”,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22日,版6。
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