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理论宪法学
a.一般宪法学、
宪法原理论
b.
宪法史、宪法学说史、
宪法思想史
c.比较宪法学(含比较
宪法史)
d.
宪法社会学(
宪法的政治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研究)
B.实用宪法学
a.
宪法解释学
b.
宪法政策学(含实践意义的
宪法理论)
具体到我们这里所讨论的
宪法社会学里面,用小林直树教授的话来说就是:
在
宪法社会学里,法社会学姑且不论,社会学和政治学之外,也还包括从经济学、心理学、文化人类学等毗邻诸学科的视点和方法所做的考察。作为宪法学来说,从毗邻诸学科汲取资料和分析方法,做出自己的研究范式,把实际状态和理论交相往复,去精炼假说作业,是完全有必要的。
洛克林在其书中很好地为我们展示了一种运用政治学理论与方法研究公法学的情形——通过挖掘各种理论背后的政治价值取向来理解作者的观点。“不存在用自然语言表述的公法,我们只有了解某一作者所属的政治传统,才可能理解他所欲表达的观点是什么”(第327页)。而对于采纳、借鉴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心理学等毗邻学科的方法与理论观点来研究宪法学这个庞大的工作,同样还很需要我国学者的戮力耕耘。
五、为什么是关注方法,而非具体知识?
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该书在方法论上所带来的启示意义,比起其提供的具体知识来更为珍贵。 鉴于时下我国宪法学研究的落后状况,在人类社会仍然不能摆脱“方法决定结论”律的情况下,首先着眼于方法论则并不如有些论者可能指责的那样是避重就轻,相反,更可能是“避轻就重”。“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由此可一窥方法的重要性。当然,这么说并非否认该书中的大量的具体知识——诸如奥克肖特的政治哲学思想、戴雪的法律理论和卢曼的法律自我再生理论等——的重大价值与意义。这些信息正如有论者所言,“本身具有很强的智识上的冲击力,完全可能独立地引起我们的兴趣” ,但那似乎可以也应该另外撰文予以述说。为此,本文从方法论的角度入手当在情理之中。
【注释】 本文完成于2005年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弘弘副教授、刘茂林教授对于本文的成型给予了诸多有益的指点和建议,特此致谢。当然,文责自负。
魏迪(1981—),男,江苏徐州人,法学硕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