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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等待回归还是奋力追赶?——评《公法与政治理论》方法论上的省察意义

  从洛克林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采用政治理论内的方法和洞见探讨公法问题的相应内容始终是在规范科学的范畴之内的,并未掺揉入复杂的政治寓意、意识形态的内容。这与前述我国时下宪法学研究有着本质上的旨趣之别。而且英国公法学界由于走过了使宪法学成为一门规范科学这一阶段(这其实不得不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前述被洛克林抛弃的、于19世纪形成且迄今依旧居于主流地位的公法类型化研究方法),所以尚未完成前述“近代课题”的我国宪法学是不能与洛克林的方法和理论观点同日而语的。再者,从两国的公法学声誉这一外在层面来说,也可并不十分困难地知晓二者背后存有巨大的反差,而不至于被表象迷惑了双眼。关于洛克林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启示意义,将在后文阐述。
  四、我国宪法学面临的双重任务
  鉴于我国宪法学目前存在的问题,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认真且有效地采取针对性措施以解决它们,从而彻底改变眼下不能不能令人满意的情状自在情理之中,我们姑且把这视为内部任务。全球化浪潮迭起,任何事物似乎在此背景下似乎都不太可能“各扫门前雪”,为此,在致力于上述内部任务的同时,尚需认真对待外来方法与理论的冲击,这可谓外部任务。下面分别予以述说。
  (一)内部任务
  由于研究领域被别人占领,故“剔除时下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治寓意或政治口号,维护政治学的园地与宪法学的园地之间的篱笆,不得不成为自诩为‘科学’的宪法学的一个自觉的使命” 。一门自足的规范科学总有其安身立命的独特内容,有其自身的独立王国,它既不能为别的学科所共享 ,更不能在该门学科内部缺席。面对我国时下宪法学研究的情形,为完成其内部任务,超脱宪法学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剪不断、理还乱”的暧昧关系,则扬弃传统的研究方法,大胆吸纳科学的、先进的研究方法,真正把它作为一门科学来研习,使其具有规范的品格,实在是一项紧迫却又十分繁重的任务。“除非那些在这一领域中从事研究和教学的人们能够解释公法研究的独特性质,否则便没有希望吸引和维持学生的兴趣”(第6页)。问题还不仅仅止于此,倘若继续维持时下的情状,依然沉迷于使用蒙昧时期才采用的“青铜铁石器”,“不仅借用了政治学、法理学等所通常应用的方法,同时也不知不觉地借用了这些学科中的某些观点去直接替代宪法学意义上的分析和论述” ,则还会遭遇到中国宪法学能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继续得以生存的合理叩问与质疑。
  似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主张在此比较受用,“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 。具体到宪法学研究领域,则将宪法规范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期形成宪法解释学(注释宪法学)。当然,这里又牵涉到另外一个问题需要予以述说。鉴于我国宪法典的臃肿体态——这也是造成前述我国宪法学研究状况的本体论上的一个重要缘由, 它不仅包括了从比较宪法学角度得出的公民权利条款和国家机构条款两个主体部分,而且还详细规定了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内容。 为此,在采用纯粹法学的方法与理论时尚需作必要的补充与修正:不能截然划分事实与价值、客观与主观,而需在将目光主要放在宪法规范上面时还要照顾价值因素。 这与有的学者主张的“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的黄金分割法式的价值取向立场” 的比例划分相近,一定程度上也与洛克林主张的“不存在关于缘故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第72页)相契合,因其“阐释性方法是结合了描述与评价,兼顾了经验维度与规范维度的方法” 。把宪法规范中的非科学色彩浓厚的、不是非常必要的东西剔除出去,以免落入法律实证主义的窠臼。随便翻开我国的一本宪法学教材或著作,即可看到其内容基本上未脱离对宪法文本的逐一解说,“全面”的确称得上,但科学与否则是另外一回事。而笔者主张的适度关注价值即是为了克服上述情形所带来的弊端的一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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