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长期浸淫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中,而作为其一分子的法学研究同样不能例外, 但作为社会主义引以为豪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却与其他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大异其趣。时至今日,我国的宪法学理论学说中依旧充斥着繁杂的政治寓意和意识形态内容,政策性色彩和工具意识浓厚,缺少“法味”,基本限于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个同样被其他学科使用的大众化方法直接作为宪法学研究的特定方法,惯常采用“证优式”的论证方式,沉迷于对一些宏大宽泛的语词进行述说。 只是这类现象却并不常见于那些较为成熟的立宪主义国家的宪法学中。正如冯克利先生所言,我们对于意识形态的体会比法国人似乎更为深切。 这种情形着实耐人寻味——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宣示要融入全球化的浪潮之中这样的大背景下思考更是如此。然而,该种研究方法、路径的依赖也未必没有付出沉重的代价——幼稚之名远播即是最好的注脚。
(二)与洛克林研究方法的关系
如上所述,我国宪法学理论学说中随处可见意识形态的影子,而依常理,提到意识形态则总会不由自主地将其与政治相联系,由此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这与前述洛克林的武器相同或至少是相近的,于是似乎找到了知音,由此堂而皇之愈发坚定地保持自己的研究特色。殊不知,由于我国尚未完成使宪法学成为一门规范科学这一“近代课题”,故在其内部依然潜藏着深刻的矛盾与断层,宛如一定时炸弹。
正如前面所提的那样,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与其他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是大异其趣的。这里姑且将其有关政治学的内容作一简括比较: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基本限定于阶级本质、阶级斗争、国家等政治思想内容;同时由于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一元论——认为事实与价值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所以在理论中主观意识色彩浓厚,常常流露出对自身理论与进路的强烈优越感。 由于“对说服劝导不抱什么希望,而希望从阶级斗争得到一切”,但是“在实践上陷入了强权政治,陷入了主宰阶级论”。 非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这里主要指西方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则较此为宽:比如对社会结构、利益集团、政治社会化的论述,尤其是一般倾力于对政治参与、政策形成过程等环节的细致剖析;由于遵循新康德主义者如韦伯、凯尔森等所倡导的承认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套路,字里行间对自身理论学说的优越感则并不常见,相反毋宁是一种中性的、持论公允的论述,对与己不同的理论与方法也并无将其一概拒斥的姿态。从学术(者)中立的立场来看,后者似乎更具有亲和力;而倘若“从视角主义(perspective)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世界上没有任何绝对好的制度和理论,其意义只是阐释者赋予的” 。“各种理论都有其短处和长处,没有一种可以包打天下的工具,没有哪一种是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并保证成功的理论” 。更为重要的则在于比较一下运用各种方法所获的收益,这样自然即可知晓该如何选择。任何知识都是相对的,都不可能达致绝对的、永远的真理,从而也就没有理由严肃地申明只有自己的理论与方法才是唯一科学的。晚近亦有论者指出:“我国法学研究在一般方法论中独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似有偏畸之嫌”,并认为“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并非万能而完善无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