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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等待回归还是奋力追赶?——评《公法与政治理论》方法论上的省察意义

  由于英国存在着根深蒂固的认识——公法关乎事物的秩序,而这种认识与古代宪法的观念和“视法律为一种古老的、内蕴的、并非人为创造的东西的中世纪法律观”(第61页)紧密联系,包含了将事实与价值二分的预设,由此给公法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将视角限定在事实上面,将意义予以放逐。可以说,实证主义在英国的发展与此种因素很难截然划清界限。
  (二)洛克林的研究进路
  作者开篇即语出惊人:公法并不是一个具备自身独特法律研究方法的自治和客观的领域,最好将它看作是一种相当特殊的政治话语形态(中文版序言)。这样就意味着他否定了公法学作为一门独立自足的学科的存在,进而作者又道出该书的真正用意在于“采用政治理论经典著作中的方法和洞见来探讨我所认为的公法领域的基本问题,而非旨在单纯地考察公法与政治理论这两个不同学科之间的关系”(原书序言)。为了使自己的“通过考察政治话语来理解公法之属性”的研究避免被别人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或不寻常的”(第17页),作者甚至还努力地回溯到前面所提到的18世纪的“立法科学”去寻求支持,认为“在社会发展的语境中表述和阐明公法问题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智识活动”(第9页)。或许在作者看来,公法这一学科的独特性恰恰在于它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其领域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第8页),而非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以公、私法二分作为起点所述说的那样。另外,针对公法类型化研究方法所采用的将事实与价值二分的进路,作者也极力反对,认为“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求,知识是关系性的”(第71页),并作出“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第72页)的论断,认为事实与价值并不能够细分,由此主张把描述与价值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从上面可以得知,作者通过不同的研究进路,从而挥手拜别了自19世纪以来在英国形成且迄今依然居于主流地位的公法研究方法,而扑进了后者的“直接前辈”——18世纪的“立法科学”的怀抱。他强调的是“对公法的研究要跨越十九世纪以来形式主义法学建立的学科划分标准以及学术规范”和“建立在实然与应然二元区分基础上的科学主义、实证主义方法论” 。而在接下来的“旅程”里,对英国公法思想的两种风格——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理论和其他较有代表性的理论予以论述的时候,作者也的确将其放在了发展变化的社会和政治情境中去理解,遵循了他开始申明的进路。当然,从后面的论述来看,作者亦牵涉到了比较多的哲学层面的理论,如孔德等人的实证主义理论、杜威等人的实用主义理论。但这只是作为他“采用政治理论经典著作中的方法和洞见来探讨公法基本问题”的顺带论述,细心的读者应该会发现这并无喧宾夺主之嫌。
  三、我国宪法学研究状况及其与洛克林的方法的关系
  (一) 时下我国宪法学研究的情形
  中国法学研究直到今天依然未能摆脱幼稚之名,假如说近年来的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甚至法理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步却说其幼稚似乎不太公正的话,则用来指称宪法学研究却是比较切中肯綮的。正如有论者所言:“所有具有学术良心的宪法学者均不会讳言,我国目前的宪法学理论尤有‘法学幼稚病’之情状”,并认为“当今的宪法学者尤需某种‘方法论上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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