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强调程序的极端重要性,主要是因为在司法过程尤其是刑事司法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往往是不对等的。在民事案件中,个体的社会地位、种族归属和个人权力等等个殊化因素会使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力量存在天壤之别。刑事案件的控方就是国家本身,在国家面前,再强大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弱者,如若不以严格的程序来限制法官的恣意,同时又防止国家权力在试图限制或剥夺个人利益时畅行无阻,任何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都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口号。
辛普森案中,作为明星的辛普森,固然拥有一般人不具备的运动天赋、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社会地位,但他也只是作为孤立的个体与国家权力进行较量。法院就是他藉以捍卫自己的权利(此处指严格的法律权利,道德上的权利正当性有商榷的空间)的最后场所,因为如果遭遇有罪判决,他的人身和财产将蒙受巨大的损失。最严格的程序规则,排除了任何足以动摇国家合法暴力施于辛普森的可能性。辛普森也因此愿意耗费巨资(数百万美元)在司法程序中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个人在司法程序的保护和制约下,得以最大程度的为自己进行辩护以免于遭受不公正的惩罚。国家权力既能保证对犯罪行为的有效追责,又无法凭自己的好恶随意的限制或剥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某种程度上来说,司法过程中的个人与国家的地位是基本平等的。实际上,无论对国家还是个人来说,程序都“在控制自由的前提下保障了自由,从而使自由从意识形态变成了物质形态。”[2]
辛普森案在法律上所表征的意义,并不在于大众和媒体所广泛关注的“豪华律师团队”或者其球星的身份,而在于美国的政治和司法体制是如何给一个孤立的个体提供充分的对抗国家权力的机会和保障。辛普森的幸运或者“幸免”不仅仅意味着他本人生命或自由的存续,而且彰显着美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具有与辛普森一样的对抗国家的权利——或者少,这种可能性。依赖于司法程序而不是“青天大老爷”的权利救济机制,是稳定、持久和普遍性的,它可能会在个案中使某些当事人或公众感受到实体上的不公正,但从长远来说,它并不根本动摇司法权威以及人民对国家权力合法性的认同。
三、辛普森案与司法程序的反思
笔者强调司法程序在维护个人权利以对抗国家权力暴虐的同时,并不否定对案件以及司法程序进行必要的反思。因为司法程序也并非一成不变,更不是永远都是正义的。任何制度的革新,都必须在法律程序的规约之下,充分展现各权力(权利)主体的利益博弈过程,并最终与发展了的社会相适应,依法改变司法程序中不合理和不合时宜的部分。正基于此,应对辛普森案和司法程序进行反思。必须首先指出,这种反思是针对已经确立现代司法程序的法治国家来说的。对于那些尚处在司法程序比较混乱、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以及国家权力的运行仍未真正受到法律规约的国家来说,这种反思很可能与前现代的司法专横或极权主义思潮相结合,摧毁正在建立的现代法治。
从源头上来说,司法程序的建立是为了限制权力和维护权利,事实上它也起到了这样的作用。[3]但是,司法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和高度区隔于社会的“剧场化”的过程,不可避免要一定程度上忽视当事人的个体感受,很可能沦为完全机械化的“法律产品”生产过程。并且,其生产成本也是极高的。[4]如果说,司法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充分表达和抗辩的机会,那它同时也鼓励了强者动用各种资源(比如说金钱)反过来影响司法程序的走向。正如司法程序不会给予强者以额外的偏袒,同样也不会给弱者以更多的照顾。 那么,形式上无懈可击的程序,就可能遭受来自法律评价以外的不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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