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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强化会计法治化的发展

  三、改进的措施
  在新《会计法》实施的几年中,我国在建立会计法律体系方面已经有了重大突破。取消了分行业会计制度,初步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初步建立起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也制定发布了若干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报、财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以及内部会计控制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要建立和发展一个健康、稳定、有序的会计法治化,仍然是任重道远。为此,我们必须要克服不足,加强立法:
  一是规范法律用语。如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严格界定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标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是理论在行为规范上的体现,是理论有效指导实践的必然选择。对于会计信息提供者而言,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意味着其必须依据法律的要求,提供和处理会计信息,因而也要求法律确定的标准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会计监督部门来说,法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者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失真并据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要求会计信息必须达到与经济现象或者经济状况相符合的标准。
  二是健全法律体系。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制经济问题,绝非仅仅只是解决涵盖各行各业的、各层面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制度的数量问题,而关键在于解决法律制度建立和执行中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的问题。因此,除会计法律制度内部的统一协调之外,保持外部法律环境的和谐与统一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当然,由于我国会计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现在只是初步建立起以会计法为主体,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其他配套法规在内的会计法律体系。要构建完善的统一会计体系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首先,对罚款处罚的作出和实施可以根据“谁受理,谁处罚”原则确定主罚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由先受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则可以由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罚。其次,要对刑事法律予以修订或者进行司法解释,对于因会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再次,要制定会计侵权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及时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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