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实的不足
22年来,《
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为推进我国会计法治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如果说1985年颁布的《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那么1993年修订《
会计法》就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运行机制转轨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而1999年再次修订的《
会计法》则是为健全我国会计法治所做的一个必然选择。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我国的会计立法工作一直是在摸索中前进的,而每一次修订完善的历程都是时代的要求和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在修订过程中争议双方利益的调和与分配,取舍之间的机遇与挑战,决定了会计立法工作在几经修订之后,只能是趋于完善,其弊端仍然存在。 一是立法上的缺陷。从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文本来看,许多法律条文有悖于严谨和严密的基本要求,尚有很多不够缜密之处。如《
会计法》第
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但是对于“真实”、“完整”未做具体的解释与说明。《
会计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规范与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也带来很大的困惑。当发生因会计信息引起的法律问题时,司法机关也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给正确实施《
会计法》带来了许多难题。再如,《
会计法》第
38条中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这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含义没有解释清楚。如此的弹性规定,给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留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为滥用职权,侵权渎职行为提供了交易平台。 二是形式上的宗旨。1999年的《
会计法》修订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因为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市场经济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历史证明,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便无法达到对公司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如此,将“会计准则”纳入规范体系中,本是其应有之意。然而,该法对“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特别是2006年颁发经修订和新拟定的39项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的情况下,《
会计法》的规定就愈显滞后。由于立法的疏漏和模糊,观念的落后和处罚力度的脆弱,致使立法的宗旨难以实现。1999年修改的一个根本宗旨就是要遏制信息失真的问题,但是从现实看来,预期的目标未能达到,与之相反的是,甚至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会计舞弊案件逐年上升,虚假数字更是触目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