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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强化会计法治化的发展

试论如何强化会计法治化的发展


胡贤生;周斌


【全文】
  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第一次颁行以来,先后分别于1993年和1999年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变迁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和修订,其虽然有力推动了我国会计法治化的进程,但是我国会计法治化的演进趋势是一个艰难的探索历程,机遇与挑战并存,目前尚处于日趋完善阶段。为此,笔者就会计法治化的发展,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简要的历程
  一是第一次颁行。1985年1月21日,历经数十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会计法》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以第21号主席令发布,第一部《会计法》正式诞生。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诞生的过程是一个复杂而艰辛的探索过程,立法起草人员以创新的理念、广阔的视野、严谨的作风和求实的态度为会计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会计法》明确了会计工作的基本准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会计工作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创建了我国“政府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的基本构架架;明确了会计工作人员和会计业务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创造了条件;确立了政府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为规范会计行为,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1985年的《会计法》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制定的,作为我国会计法治化的开端,也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烙印,反映出传统体制的基本特征。
  二是两次的修订。20世纪80年代末期,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也迅速发展,我国经济进入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轨时期。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蔓延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发展,我国的经济形势也面临着强烈的冲击和考验。据财政部的调查,大多数国有企业主要会计要素的核算存在偏差,普遍存在资产不实、所有者权益不实、损益不实等问题。为解决会计中遇到的新问题,先后两次对《会计法》的进行了修订,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修改虽然幅度不大,仅修改了17处;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的修改幅度较大,仅1条未做修改,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会计法》的两次修改,使其更加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建立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更加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于服务经济建设,满足管理要求,监督经济活动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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