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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

  (四)。法官职业化如何实现对集团利益的超越
  我们知道,法律职业人首先是一个集团利益,其次才是一个知识。思维方式和信仰的共同体。法官职业化作为法律职业化的顶端当然也不例外。这种职业共同体不论其知识。历年。精神。信仰有多么的同一和崇高,如何的追求公正和正义,他们都不可能不吃穿用住,不可能没有自己共同的饿利益。或者根据经济人的理论,他们不可能不是利己的经济人。有人甚至认为,使法律共同体凝成一种共同体的关键不在于专门的知识,而在于确信“有机会获得因这种地位赋予的独占性特权,以及由此获得的个人利益”。[7]韦伯也早就指出,在现代条件下,职业首先是从业者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其次才是别的什么。[8]由于法官也要追求自己共同利益,我们很难说那些貌似神圣的职业化法官,其义正词严的判决背后是否真的是公平和正义。有人提出要“谨慎看待法官职业化”,也许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那么,如何避免法官职业化被失控的集团利益所吞噬呢?在这里,我们选择制度构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注重社会环境对人的作用,强调可把握可操作的外部因素,而非其他的不切实际的想改变人性的道德因素。当然,制度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是万能的,但是在人类行为的领域,制度解决方式要比道德解决方式更为有效,因此,我们选择采用一种制度构建方式。在法官职业化中存在的强烈的集团利益倾向上,我们认为应切实加强以下三种制度的建设:一、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三、职业监督制度。
  法官职业准入制度的标准应该更加严格。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经验完全可以为我们树立一个榜样。在美国,一个法学爱好者要成为一个法官,必须首先取得学士学位,然后进入法学院进行法学研究生教育。法学员的毕业生首先只能从事律师职业,只有律师中的佼佼者才可能被任命为法官。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通过比较严格的司法考试取得进入国立法院学校学习的资格,在这个过程中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培训,然后才可任命为法官。各国的法官准入制度差异很大,但是都是非常严格的,目的是要选拔出精英化的人才。反观我国的法官准入制度,则显得门槛太低,对于参加司法统一考试的人员的法学背景没有严格的要求。虽然近来要求达到本科学历才能参考。通过司法考试,在法院工作基本上就可以当上法官。有写法官连这样的条件都达不到,这显然不利于法官的职业化。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关键因素,如果没有职业保障,很难想象法官能成为一种职业,能够独立和公正。首先就是要保障法官合法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形式审判权,坚决排除。杜绝各种干扰,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全力。同时采取措施,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的收入应该比一般的公务员高一些,至少要保障他们不为生计犯愁,尽量让他们在审判中保持一种中立和消极。职业保障制度不仅是法官职业收入多少的问题,还包括法官收入来源不被地方或者其他部门控制。只有这样,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才有意义,而不至于成为某些人,某些部门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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