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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

  二、法官职业化的问题探讨
  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法官职业化也不例外。随着近年中国法官职业化制度建设的深入和对中外法官职业化理论和实务多角度多层次探讨,法官职业化的制度构建呈现出不少问题,一些问题带有难以克服的悖论性质。这些问题有些是产生自法官职业化理论内在的深层次矛盾,是法官职业化在法理学层面上所必然要面临的问题;还有一些是法官职业化与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发生的冲突,是中国法官职业化所特有的问题。很难说可以给这些问题一个确切的回答,笔者的思路是本着卡尔•波谱尔的证伪理论,即:任何一个理论的成长都必须经过一个猜想—反驳不断被证伪的过程。希望通过探讨,不断提出反驳,将法官职业化难题的层面展示出来,并将制度参与者利益的平衡作为一个目标给问题一个粗浅的回答,期以能对法官职业化的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法官精英化与一般民众法律意识的矛盾
  法官职业化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官的精英化,非大众化。司法的精密化和细致化要求操作起运行的法官必须有别于一般人,必须是精英。不论把法律看作什么,是经验的艺术还是系统的理性,法律都不是可以不经过严格的训练和专门的学校就是可以胜任的。尤其是在现在社会,利益主体,价值主体的多员化,司法活动的独特的方式,这都使法官的精英化成为必然。
  法官精英化必然带来这样一个问题,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重要的内涵之一就是民主。精英化的法官由于其高于众人的专业技能,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很可能不同于一般人,法官的判决可能未必能体现出一般人期望的结果。如此就造成了法官精英化与民众的未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律意识相矛盾。司法是否可以顺从于一般人呢?这样的后果往往是不理想的。首先,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般人在决定判决的结果,职业法官在此就不能发挥出重要的作用。这样的判决我们又如何能信服呢?其次,一般人的期望也未必一定是正确的,并且常常是盲目的。过分地顺应一般人的期望,一时来看也许是对一般人有利的,但长远看呢?也许是对民众无益,甚至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所以司法不应过分地顺应一般人一时的意愿。但如果完全不顺应一般人一时的意愿,这样的司法判决是否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又是我们所面临的另一难题。不能得到社会认可的司法运作起来绝对是困难重重的,这不仅仅关系到提高社会成本的问题,而且有可能导致某些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甚至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这样看来是两难。那我们是否可以采用一个折中的办法呢?西方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一般都有调和的措施。英美法系国家建立陪审团制度,从非法律专业人士中随机产生,对法律判决的做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的做法是在审判人员的组成中引入非职业法官,比如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决定判决。究其原因在于法官职业化制度建设像其他制度建设一样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完全的职业化可能会造成司法与一般人相隔离,法官阶层自我封闭,眼光狭隘,脱离生活。因此,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也要注意保留一些非职业化的因素,一定程度地避免职业化法官的专业狭隘性,以协调法官职业化与民众法律意识间的矛盾。当就中国当前的国情来说,法官职业化的建设是重中之重。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最终不能通过法官的大众化来实现,因为这样做的做法是以牺牲司法决策的严格性和精确性为代价的,牺牲了司法决策的严格性和精确性,我们所提倡的法官精英化的正面效应将荡然无存,法官职业化将仅仅成为一个口号,我们将无法给民众提供任何经得起考验的司法产品。司法不能过分地顺从一般人的期望,司法保持中立和消极是它最好的姿态。从长远来看,这还能促使民众去思考法律,认识学习法律,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另外,法官如果不搞精英化,素质上不去,司法标准混乱,诉讼拖延,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等种种弊端也是很难驱除的,而一部分优秀的人才也可能被扼杀或者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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