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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

  具体到中国语境下,“法官职业化”则是对法官队伍建设方面已有的改革和将来的发展的一种概括、整理和规定。法官职业化是同司法改革相联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将其明确概括为“四个基本要求”即“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2]“六个标准”即“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3]
  法官职业化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法官职业化的司法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职业化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基于其职业的原因比其他人更直接地了解先行法律中的问题。能够通过技术的方法平息纠纷。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能够抵御和抗衡其他社会力量的干扰和影响,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其次,法官职业化有利于辩论式审判方式的实行。在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由于当事人地位的平等以及双方的激烈的辩论,不但要求法官具有不断更新的观念和较熟练的程序运作能力,更要求其具备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知识,极为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及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驾驭辩论式审判方式。第三、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实施主审法官制。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官不够职业,在审判方式上片面强调法院审判。这种法院审判使审判制度行政化、抽象化,忽略了法官的独立性,造成审理案件大家负责其实大家都不负责的怪状,同时淡化了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法官职业化的社会价值也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法官职业化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一些法官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司法机关地位低、条件差、待遇低及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种种神秘误解,歪风盛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树立起法官这一社会角色所赋予的责任感和成就感及法官职业化所要求的正义和廉洁,才能抵御这股歪风,严防司法腐败。另一方面,法官职业化是推动我国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重要力量。法治社会意味着“法的统治”。但法不能自行治理社会,“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要借助于人才能得到实施。职业化的法律人,由于其受过专门的知识技能训练,严格的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和由此而形成的法治观念,法治精神。将法治落到实处,使法治达到预期的效果。法官是法律人中的关键一员,职业化的法官有利于真正地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从而对法治社会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不仅如此,法官职业化其基本内涵中有法官独立之义,而司法独立正是法治不可或缺的内容。总之,法官职业化与法治的取向是一致的,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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