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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

浅析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


陈俊


【全文】
  从1978年中国开始走进改革时代起,中国法院也开始了规模越来越大的改革。然而这种改革的成效却不尽如人意,旧的弊病如法官行政化倾向、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未能革除,新的弊病如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现象陆续产生,中国司法正遭遇着信任危机。1998年,人民法院开始实行《法官法》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并适应法官职业化的国际潮流,提出了“法官职业化”,法官职业化的制度建设正式启动。以此来开始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时至今日,“法官职业化”已经走过了八年的历程,在这八年中,“法官职业化”的精神理念和各项具体制度通过法院大大小小的司法改革逐步得到确认和建立。“法官职业化”的方向也得到了几乎所以法学同仁的认可,法官职业化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也逐渐显现出来,成为中国走向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中国的法官职业化也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进行深入的探讨,对于我们完善法官职业化和进一步彰显其固有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官职业化及其价值
  何谓法官职业化?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的职业,并具有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1]具体来说,法官职业化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法官职业准入应该有独特的标准。法官职业准入的要求包括专业水平的要求,职业训练的要求和道德水准的要求。
  第二、法院内部结构和管理应该非行政化。一方面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不应采取行政机关的模式,其人员管理的方式也应有别于一般的公务员。另一方面,法官应摆脱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法官有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
  第三、法官的行为模式应当职业化。法官的行为应当是独特的,有别于一般人。如西方的作家所描述的成为孤独的圣徒,通过自己的行为模式使人们建立对法律、正义的信仰。
  第四、法官审判应该追求判决的统一性,即要求做到“同样的情形同样对待”而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法官审判还应保证既判力的确定性,不能不考虑规则以及依据规则的判决的确定性,即司法最终决定。法官的决断也应明确地和其他性质的决断相区别。
  第五、具有健全的职业保障制度,使法官职业成为一种真正独立的职业,把职业和经济收益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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