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手段正当与否,在不触及法律的情况下,是个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当然,法律和道德问题都非常复杂,而且通常充满各种价值观的争论。就这个新闻而言,与美国记者假扮病人并隐蔽录音揭露江湖医生的案件类似,记者的做法至多是可能侵犯商贩的隐私权,当然,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记者的报道权利与商贩的隐私权在法律上需要权衡。并不必然要偏向哪一方。
惩罚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的记者是应当的,但是要有个合理的规矩和法度。除非是基于特别严重的罪行,记者的报道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诋毁某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恶意,通常并不直接处罚记者。所以,据称对记者的刑事拘留就令人有些匪夷所思了。或者又是记者们没有搞清楚,或者是真的。如果是前者,那说明我们的记者确实需要加强职业训练,学会如何尽可能准确地报道事实而不是人云亦云或捕风捉影,更重要地是学会如何尊重法治和人权;如果是真的,那就大可不必如此兴师动众,还是要三思而后行,看看有没有更好、更温和的办法。因为,建设和谐社会可不能只是喊喊口号,而是要顺应时代潮流、落实到具体细微之处的。
当然,现在很多人认为这个记者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应当受惩罚,这只是一种公众情绪,虽然值得考虑,但不能作为惩罚的依据和理由。那么,后果是什么?大的方面是中国食品行业的国际形象损失,中的方面是首都的食品安全形象损失,小的方面则是首都包子类食品行业的经营损失。但是,这些所谓的损失如何在法律上计算呢?如果不能,则处罚的理由就不足。例如某中央部门颁布的一个有关虚假报道的规章,授予行政机关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处罚权力。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个规定也值得推敲。要知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即使新闻单位的报道对另外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也可以依据民法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这样的诉讼,似乎应当由首都小饭馆协会来作原告比较合适。政府又何必做苦主呢?反授人以柄谓以势压人。
说到底,这样的事情还是应当由比较超脱的第三方来处理显得妥当。比如,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行业协会、记者团体代表等几方面组成一个委员会或小组来调查处理,会显得比较中立、公正,容易比公众认可。这样的好方法,为什么不用呢?
在处理新闻报道纠纷方面,国人和政府委实应该反思:能否心胸宽容一些,眼界开阔一些,方法明智一些?古人云,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在我们由于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原因迁怒新闻报道之时,是否能够心平气和地想一想:我们受了新闻报道的哪些恩惠?以德抱怨是圣人和伟人的胸怀,我们泱泱中华大国,应当具有。对曾经屠杀我们同胞的日本人,我们尚且如此,为什么对于自己的记者同胞一个不大不小的职业过失却如此严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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