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
票据的委托收款背书,在银行结算实务当中大量存在,然而理论上的研究却相对匮乏。可以说,我国票据法学界关于此问题的研究还没有真正展开:在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
票据法教科书中,委托收款背书只占不足一页的版面;在中国民上法律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以及中国期刊网上至今仍难于搜索到较为全面的相关论述;我国票据立法上也仅仅分配了一条较为原则的规定。与之相反,日本的票据委托收款背书制度较为发达——不但票据法学者已对明示委托收款背书、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性质和效力引起了广泛争鸣,而且实务界还因应经济的发展,发明了委托取款专用章。
本文是在笔者2002年硕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略作修改完成。初稿付梓之际,笔者真实体会到了“黔驴技穷”是一种什么样的滋味,以至于在珍藏好底稿和参考资料后的五年间,一直没有去触摸它。五年后的今天,笔者之所以能够再次鼓起勇气修改本文,实是出于两个动机:一是本文是在导师赵新华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今年适逢其六十华诞,奉献愚作,以贺长寿,谢师恩;二是我国票据法学界关于委托收款背书的研究至今仍少之又少,这与该制度在经济实践当中的大量运用极不相称,勇抛瓦砾,以飨来者,拓视野。
本文的最终完成,得益于手头的日文资料,文章中涉及到的一些新问题也来自日本学者的启发。然而,由于笔者是学英语出身,日语只是第二外语,加之笔者占有的资料还十分有限,因此本文的初稿研究相对粗浅,即便本次修改,条件也根本不够成熟。本文之后,学术界至少应在如下几方面作进一步深入研究:(1)关于委托收款背书的称谓,日文为“取立委任裏書”,英文为“Endorsement by Mandate”,而我国学者间则有“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取款背书”和“委任背书”三种不同称谓。如何称谓较为客观,需要通过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对于该制度作比较研究,才能作出正确的回答。(2)关于委托收款背书的授权范围,各国票据法普遍规定,持票人依据该背书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即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是全权委托。由于民法上的代理范围,委托人得随意确定,那么背书人如在票据上对授权内容作出了限定,如何进行解释呢?能否将委托收款背书解释为一种法定委托,而承认票据上限定委托的法律效力呢?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背书人能够绕开
票据法规定,扩大授权范围,将背书转让的权利通过票面授予他人呢?(3)关于“全权委托”的解释,既然被背书人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为何不包括对票据的处分权即背书转让的权利呢?(4)关于委托收款背书的代理性质问题,日本票据法学界为何会将明示的委托收款背书解释为间接代理呢?民法上的显名代理主义理论与此观点是否产生了冲突呢?如果将明示委托收款背书解释为直接代理,将隐存委托收款背书解释为间接代理,是否妥当呢?要回答这些问题,显然需要对明示委托收款背书和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性质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5)关于委托取款专用章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也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该章究竟是“章”,还是“文句记载”?或者兼而有之?笔者在文中对此问题的探讨,仅仅是介绍性的,有待于对其加深研究,以服务于经济发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