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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研究(下)

  图—1:
  
  关于委托取款专用章的使用,日本学者一般认为,印章原则上应当盖在票据用纸的背书栏中,但当背书栏已满时,也可以在其他位置盖章;票据上存在多个委托取款专用章时,各个印章之间不必像委托收款背书那样前后连贯,依序进行;一个背书栏可以只盖一个章,也可以盖多个章;特殊情况下,当背书栏没有位置时,也可以在预先指定的银行一方贴上的粘单上盖章。
  实践中,对于取款票据,由银行进行委托收款背书的情况下,除了必须通过手工作业来签名盖章以外,日本银行界要求尽量采用机械化的方式来处理。但是,当采用把银行名和印章组合起来,使用一套机器来进行背书署名时,对于背书署名栏,只有当所有票据用纸都是统一规格时,机械化的签章才是方便的,否则,就不能进行机械化的处理。因而,虽然理论上,委托取款专用章可以盖在未使用过的背书栏的任意位置,但实际上,只有选择将其盖在最后背书栏时,才能够进行完全的机械化处理。因为,这样可以完全不顾及票据用纸的规格是否统一。
  在票据上进行签章时,应当事先在金融机构之间交换印章,以便于受托银行正确识别。由于此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效率,因此,日本的全国银行协会要求会员单位使用统一规格的用章,并允许转向使用,从而克服了程序上的弊端。
  在我国,银行间在进行票据交换时,虽然至今尚未出现采用上文所述的专用印章处理大量的票据委托收款业务的实例,但在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委托银行代收的业务当中却已出现了类似委托取款专用印章的雏形。浙江省交通厅于2005年5月15日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委托银行代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浙交[2005]141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路稽征部门应当提供养路费征收专用票据、养路费征收专用章和委托收款背书章。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稽征部门委托银行代收账户的委托收款背书印章由公路稽征部门提供,代理银行统一发给代收点。该印章只作为以支票方式缴纳养路费时,收款人在支票背书栏内的背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路养路费专用章和委托收款背书印章时,应填制一式五联的制发表,加盖印鉴。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两联由公路稽征部门留存,三联由代理银行留存,作为日后核对依据。
  公路稽征部门因委托收款业务繁多,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与代理银行协商后,特别印制了专用的支票委托收款背书章。盖章的印面具体如何设计?印章是单纯作为签署识别用,还是同时起到了代理授权的作用?笔者目前因没有看到印章,还不能评判。但有一点应当是确定的,该章的出现与日本银行间使用的委托取款专用章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适用主体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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