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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

  其二,应该说侵权责任法的起草比物权法的起草容易得多,尽管侵权责任法有无数具体的问题等着我们解决,但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技术性的,比如说法工委一直比较困惑的“保护利益需要规定多大的范围”,还有关于机动车的责任到底应该怎么来确定,但这些问题都是技术性的,这不像物权法涉及到政治考虑。我们都说对人民的权利要进行保护,我不相信还会有什么样的教授再站起来说,人民权利不应该保护。侵权责任法应该是一个权利保护法,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最终都要体现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上,我们用这样的指导思想来起草侵权责任法应该说目的很明确。
  二、立法模式
  
  我们现在的侵权责任法是采取埃塞俄比亚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尽管都是采用侵权行为一般化的立法方法,但是也存在两种不同的一般化模式。
  在法国和德国的侵权法当中采用的一般化是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方法,像张新宝教授说的那样,他们是一般条款加上特别列举构成全部的侵权行为法。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所概括的是一般侵权行为,特别列举的是特殊侵权行为,这是法国式立法的方法。这样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特别侵权行为要用特别规范来进行规定。
  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现的新的一般化的方法是埃塞俄比亚的立法方法,这个方法使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全部的侵权行为,在全部的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下面采用英美法的方法,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列举。《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下面规定三种侵权行为类型:过错的侵权行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以及替代责任。在作出了这三种划分以后,再对侵权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这种方法与法国所采用的方法相比较而言,应该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所采用的方法更先进、更合理。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最主要的好处在什么地方呢?
  第一,《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跨度特别宽,涵盖面特别广,因此它的弹性就特别强,能够把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概括到里面去。
  第二,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整个一般条款下面,把所有的侵权行为做了一个类型化的划分,这样就有了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增强了它的可操作性。这种高度列举和高度弹性相结合,使得侵权行为法更加具有操作性。所以,我认为与时俱进的侵权行为法应该采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所采取的方法。因为其规定的一般条款弹性极大,概括了所有的侵权行为,不管具体侵权行为类型规定得如何,即使出现了新的侵权行为或者漏掉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都可以概括。法国、德国采取的方法稍微的差一些,因为其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出现新的侵权行为就必须要特殊侵权行为来补充。
  因此,我们倾向采用埃塞俄比亚的方法。有三个例证可以证明采用这种方法的好处,一个是欧洲的《统一侵权法草案》采用了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所适用的方法;还有一个例证就是,有人说,如果法国今天愿意修改他们的民法典的时候,它的侵权行为法也会采用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的做法,因为《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是法国人所写的。还有一个例证就是,我们学者现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的草案差不多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
 
  但《民法通则》采用的不是这种方法,《民法通则》的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大体上概括一般侵权行为,我们把它作为一般条款,特殊侵权行为都规定在具体的内容当中,从《民法通则》第121条到127条、再加上第133条,这些都是侵权法的具体规定。也正是这样,把《民法通则》的第106条第2款再加上这些特别的列举才等于全部的侵权行为法,这种方法完全是法国和德国式的,这样的方法不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所采用的做法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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