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
杨立新
【全文】
目前,我们已经有四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虽然我们这个版本是第五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但我们这个版本有一个后发优势。这个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主要体现了我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思想和研究成果,可以说这个版本的主要思想资源来源于《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和《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
一、基本指导思想
2002年接受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任务的时候,我就想好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一个指导思想,即“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
(一)大陆法系为体
我们是一个大陆法国家,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一定是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法。坚持大陆法系为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坚持成文法。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坚持一般化的立法方法。我们一直也在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从立法方法上来看,大陆法系是一个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其侵权责任法都有一个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法的质量问题。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一个类型化的方法,他们的侵权责任法当中看不到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主要是具体侵权行为。相比较而言,我们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当然应该采用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第三个方面,我们应该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简明、操作性比较强的立法方法,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典型特点就是简明,最简明的就是《法国民法典》只有五个条文,当然现在增加了一些;《德国民法典》只有二十几个条文;《日本民法典》只有十几个条文;最多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有一百三十多个条文。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大概有一千多个条文,只是具体规则太繁琐了,如果侵权责任法写一千多个条文,那我们的民法典就要写五千多个条文。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只有六十八个条文。
(二)英美法系为用
英美法系为用主要也是体现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的民法部分,不像大陆法系有的国家把侵权责任法放在债法当中,侵权责任法与
合同法是两个并列的法律。我们现在也要把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性借鉴过来,在民法典中把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这一点现在大家也都基本接受了。
第二个方面,借鉴类型化的立法方法,不实行全面类型化,但在一般化的基础上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定。我们知道,只有类型化才能够具体化,我们现在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相比较,法工委草案类型化应该说做得非常不够,从第四章到第九章只规定了六种基本侵权行为,第十章又规定了其他侵权行为,这对侵权行为类型的列举真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做法,把侵权责任法行为的类型化做一个比较全面的类型化。
第三个方面,要吸收英美法的一些优秀制度。英美法系为用就是把他们一些好的东西借鉴过来,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加以研究吸收。
(三)广泛吸纳司法经验
在这一点上我与王利明教授有一个非常相同的看法,我们在写侵权责任法的时候,要把司法实践当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吸收进来。《
民法通则》当中的法条仅仅是我们现在侵权责任法的一个局部,我们现在司法实践当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应该远远超出了《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内容,我们应当更好的总结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然后把它写进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当中来。这方面我觉得主要有两点:
其一,要对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把好的东西纳入到侵权责任法当中来,这样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就更具有活力和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