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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焦点透析(下)

《劳动合同法》焦点透析(下)


石先广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焦点透析
【全文】
  八、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放宽,但企业裁员时需要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一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二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在放宽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条件的同时,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企业在裁员时也需要承担社会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优先:一是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二是裁员后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扩大。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大类,一是提前通知解除,二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在充分考量各种的因素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大类:
  1、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是指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重申这一规定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劳动法》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属于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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