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离任义务涉及到两种基本权益,即公司的财产经营权与董事的经营活动自由权。确立董事离任义务实际上涉及到法律如何在两种权益之间设定钟摆,即如何定位和衡平。公司的财产经营权是一种商事权利,属于受
公司法等法律保护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而董事的经营活动自由权则比较复杂,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为满足个人生存需要的基本的经济活动的权利,(2)为实现个人价值需要而享有的额外的经营活动自由的权利。前者表现为一般劳动权,受
宪法、
劳动法保护的基本人权,这些权利不容被剥夺、侵犯,后者表现为创业权、竞争权以及商事管理权等特殊劳动权,特殊的劳动权是由特殊法律部门调整的,如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等。当离任董事的一般劳动权与公司的财产经营权发生冲突时,后者应让步于前者,当离任董事的特殊劳动权与公司的财产经营权发生冲突时前者应步于后者,理由如下:(1)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离任董事享有太多的经营活动自由权,,以致于滥用这些权利,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2)离任董事往往利用在任时的地位、影响及掌握的商业秘密、商业机会为己谋利,损害公司的利益,(3)由于离任董事与现任董事(长)可能存在着私人恩怨,为了泄私愤,而故意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董事离任义务的内容,董事离任义务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公司的重要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该义务是后合同义务的要求。董事在任期间,自然对公司的重要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其离任后也应根据后合同义务要求负有保密义务。。试想,当可口可乐公司的股东们面对可口可乐的配方被离任董事泄露而导致股票大跌会有什么感受?量子基金的离任董事将绍罗什阻击东南亚汇市的计划提前公布于世,量子基金在这场金融战争中能获利颇丰吗?可见在现代的经济环境中,商业机密对一个公司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对公司重要商业机密保密是离任董事股东的法定义务。
2、竞业禁止义务,该义务是法益衡平原则的体现。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不得实施与其任职经营有竞争的行为。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离任董事由于其职务影响产生的惯性力作用而在一定的时间及范围内也应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即离任董事在行使特殊劳动权时不得侵犯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