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为离任董事设定一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学者在民法理论中将其称为帝王原则,任何民商主体在民商活动中都必须遵循该原则,
公司法中调整的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公司与董事的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被认为是委托关系,在英美法系国家被认为是信义关系,因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颇有渊源,公司与股东的关系通常也被认为是委托关系,即公司、股东委托董事管理经营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职责,在离任后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了自己的经营活动自由权而利用其离任前的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力而侵犯公司的财产经营权。“瀛海威”事件即是适例:“瀛海威”曾是中国互联网的第一品牌,创始人张树新任公司董事和总裁,“瀛海威”由于规模扩大,急需资金注入,中兴集团借机向其投资并取得了公司股份的绝对控制权,嗣后张树新被新的董事会免去总裁和董事的职务。当时有记者问张树新一年后会重新出山吗?她回答说会那么久吗,也许半年吧?五个月后,在其秘密召集的一次“瀛海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后,十五名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致使“瀛海威”的经营受到极大的影响。“瀛海威”公司从此一蹶不振。在这个事件中,该公司的前任董事长利用了其在公司的影响力,策反了公司的重要工作人员。因此公司董事离任后,不论以何种目的都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公司利益。
2、后合同义务这一法律规则的创立为董事离任义务提供新的理论基础。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无合同无义务即无责任,强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前提,有合同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合同终止,权利义务亦终止。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同时借鉴西方优秀的民法理论成果,1999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一些领域有了重大的突破,其中第
九十二条的规定即确立后合同义务这一法律规则。该条款的内容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该条款说明,即使当事人之间合同终止后,其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而应继续存在。这就为董事离任义务确定了新的理论基础。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源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性质在理论界虽有争议,但是有一点可以得到共识,即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内部自治法规,公司章程的内容确定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忠于职守,谨慎勤勉,履行董事职责,在离任后也应遵守后合同义务,不能随意地以自己的经营自由权为由侵犯公司的财产经营权利。
3、法益衡平原则为民法与商法的冲突确立了钟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