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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小议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优先原则的体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我们追求司法公正的两大目标,现实中由于资源有限,两者往往发生冲突,而产生冲突时,选择程序优先是现代司法公正的要求。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非法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客观真实,对此予以排除,体现了正当程序观念和程序优先原则。
  第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积习。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诉讼法视为保证实体实施的工具,忽视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如果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诱因,大大减少程序违法案件的产生。
  五、设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英美,是其历史与民族传统、政治与法律文化等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刑事诉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我们可以借鉴他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合理成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制发展水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我国民族文化传统及短缺的司法资源对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首先,从我国民族心理特征、法律文化传统来看,由于受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家文化思想的熏陶,我国公民已经形成了“温、良、恭、俭、让”的民族性格特征。普通民众对政府权力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和信任感,对国家机关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寄托着较高的期望,而对犯罪分子,则表现出深深的憎恶和恐惧,对被害人则更多地抱以同情。在这样的背景下,适用类似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证据收集上的轻微瑕疵,而排除证据,放纵犯罪分子,能否为绝大多数公民所理解和接受是很值得怀疑的。
  其次,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足以支撑全面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较弱,国家财政对司法业务的支持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司法领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二)设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本人认为,设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整体相融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考虑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性和内在协调性,应从诉讼制度的整体出发,切勿就事论事。保障公民权利和有效惩治犯罪是刑事诉讼不可偏废的两项基本原则,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有限资源内,实现两者较完美的结合。
  其次,不能以证据的种类作为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准。有学者主张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而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予以排除,其理由是物证的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据强,不会因侵权而影响其客观性。言词证据即以人的言词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以及在询问或讯问时的视听资料。这类证据的真实性不仅受客观因素、陈述者的主观倾向的影响,而且还受陈述者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力密切相关。因此,这类证是否真实可靠与人的因素影响较大。①本人认为,这种标准不可取,客观性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不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一定都要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也不一定都要采纳。任何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客观证据,如果收集手段违法,都要有被排除的可能,才能禁止非法取证行为。“取证手段不能因证据的采纳而被肯定,对违法取证行为理应制裁。同时由于取证手段与证据本身不同,非法取证行为带来的危害与它所取得的证据的有效价值也应区别对待。”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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