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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小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小议


朱义全


【摘要】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尽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非法取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仍然大量存在,相关的案例报道屡见不鲜。随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焦点。排除非法证据虽然可能造成客观真实的失落,但却为树立权利保障观念、正当程序观念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这一原则。(全文共6700字)
【关键词】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必要性 构想

【全文】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初步确立,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问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好转,但在整体上并未有效地遏制住刑事非法取证行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可归结为“三难”。
  ㈠对“非法证据”的界定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以及《规则》、《解释》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采取“刑讯逼供以及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然而,欲准确地界定具体司法实践个案中某一特定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却往往因不同的执法主体对此存有不同的意见,从而影响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统一适用。
  ㈡对“非法证据”的证明难
  司法实践中,一方面,非法取证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较为严重地存在着;而另一方面,这些非法取证行为通常又极难在后续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等诉讼程序中被披露和证实,至于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个案则更是凤毛麟角。特别是对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的证明,除非因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实施刑讯并最终导致被刑讯人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或因侦破其他案件而抓获真凶致使案件真相大白,否则,即便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怀疑该“口供”系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收集所得,亦无法以确凿的证据证实该“口供”属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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