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了,我想说的是——我国农村地区广阔,那是一片为祖国建设付出无限代价的土地,因而较为贫穷;我国农民人口众多,那是一群为国家发展做出无尽牺牲的人们,因而有些愚昧。因此,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尤其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法律时,务必要倾听他们的声音,要为其表心声,为其谋利益,要为其代言为其立命!
【注释】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第一篇“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第二章“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61页。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其概念界定为多数人接受,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3版,第156页。
周林彬著:《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法学论丛民商法系列之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437页。
关于界定不清的原因请参见吴啸虎、谢名志:《论我国农村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定》,载《桂海论丛》2004年6月增刊。其分析得较为细致透彻。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3版,第156页。
“四固定”是指对土地、劳力、牲畜、农具等四种生产要素进行的固定。
村民们一致认为这种破坏草坪和采砂行为对本村圩堤和地下水位有不利的影响,可能会对饮水灌溉等生产生活造成不利,且将来可能影响村民人身财产安全(对防洪有不利),其次村民认为未经大家同意而由政府与采砂人单方面达成协议,难以接受。后此事因村民上访且轮班把手坚决不让采砂人施工而致不了了之,所幸未出现暴力事件。而平时这块滩涂因权属不清也是随意让人耕种使用,极不利于圩堤保护等。
王利明审定,梅夏英著:《物权法·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105页。
关于此说的批判请参见刘士国著:《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15~117页。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
“总有”学说生于古日尔曼法,盛行于18世纪,与共有异,为多数人无可自由处分的份额,所有权归全体多数人的制度,即不分份额且物之管理处分归团体,所有权归团体成员的制度。参见平野义太郎:《关于民法的罗马思想与日尔曼思想》,有斐阁1952年版,第156~170、499~450页,转刘士国著:《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16~117页。
可参见张安毅:“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2条之规定”,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第149~152页。
参见王利明审定,梅夏英著:《物权法·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106页。
主要参考周林彬著:《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427~430页。
参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规定”,载《安徽农业》(杂志)2000年第8 期,“政策法规”专栏,此为其对《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解读。
参见王利明审定,梅夏英著:《物权法·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107~108页。
对此问题的分析可参见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61~179页;刘士国著:《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19~124页。
引自]M·沃尔夫著,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2版,第56页。
同上,第57页。
同上,第60页。
弊病有以下表现:少数干部借行使集体所有权任意摊派、任意处分,从而加重农民负担、土地分配利用不合理,土地流失现象屡禁不止。集体所有成为少数人专有,成为谋利手段。进而农民对土地产生疏离感,土地低效利用或过度使用、抛荒撂荒、农业结构不合理现象愈演愈烈等等。
马俊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