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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初探

  当然,关于这些制度的完善或构建,务必要讲求实际,切不可操之过急,且当细心谨慎,以保障农村的稳定团结,也便于制度的有效落实。
  以上从不同方面讨论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关键还在于我国应如何选择具体的立法模式——
  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模式的选择
  中国物权立法似乎已到了一个倒计时的关键时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其处理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物权立法的成功与否,也直接关乎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和中国农村的未来发展。
  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学说构想。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我们一并对各观点作一简单的分析:[18]
  ⒈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私有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民在意识形态方面得到了很好的解放。在“三个有利于”的前提下,任何观点都可以拿出来讨论,因此目前在我国有一股强烈要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个人所有的潮流。我们暂不谈政治体制对其可行性的影响,我们就从“三个有利于”的角度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可行。诚然,若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农民即可取得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利益就可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也能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然而其弊端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土地不能增加,因此就不能和其他商品一样通过补充生产来排除源配置的不足,以增加新的权能”,且“土地在空间上不能改变,因此它的用途绝大程度上已经由它的地理位置所决定”[19]因此私有化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况且我国人多地少的状况十分突出,人均占有耕地仅为世界人均数的47%。以极少之地养活至多之人以充分表明我国土地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若实行土地私有化很可能因流转而导致土地集中,使农民丧失生存之本,这极不利于农村稳定和长远发展。其次,土地的公共服务功能难以满足。“私有制原则导致土地的分配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市场规律。每块具体土地的利用不是首先由公共利益和社会需要所决定的,而是由每个买主的资本金决定的。”[20]因此必要的公共物品难以供给,从而导致基本的农业设施难得保障,极不利于农业抗灾能力和生产能力的提高。同时,因此也可能导致耕地进一步流失以及自然资源的破坏,“农业和林业上的使用不仅是事物的重要基础,同时与土地和生态的维护更是休戚相关。立法机关也不能让它由各个所有权人自于决定”[21]。最后,土地私有化不符合国际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趋势。农业村集体土地分散功在一时,损在久远,生产积极性的有限提高难以弥补狭小经营规模给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的巨大损失。因而,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加以有效的变更,是很有必要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还是很有必要的。当然,一些学者提出的山地等非耕地性土地在正确指导下的私有化主张是值得考虑的。
  ⒉实行土地全面国有化。一些人提出土地国有化的主张,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弊病。然而其可行性很受质疑。除了在法律条文上显得更清晰外,可能别无他益。
  第一,人们的心理可能难以承受。土地完全国有化与当前改革开放的基本方向相悖,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从而造成难以预计的消极影响。此外在当前政府职能模糊官员行为法律界限不明的情况下,实行完全国有可能造成对农民利益的忽视和侵害。第二,国家可能难以胜任。其一国家不可能强行无偿剥夺土地之一农民的生存之本,其必然要用价金收购,这笔巨大的资金国家必然难以负担;其二至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都还未完全理清,只得抓大放小,若又使土地完全国有,其必然管不了也管不好,从而导致财产关系的异常混乱;其三土地完全国有化必然要形成一庞大的层层级别的管理组织机构,为提高管理效率或许又会设立层层监督机构,这样管理成本大大增加,由于其非营利性机构,要么国家拨款,要么摊派至农户,弊端不言自现;其四我国土地状况各地差别极大,人均占有不一、耕作季节相异、土地性质各异,难以由国家统一管理,只能让集体这一相对灵活的组织进行管理。第三,农村土地国有化不利于土地所有权私法功能的发挥,可能导致因国家采取行政管理模式形式,造成财产难以有效利用、管理和保护,国家行政干预随意,土地权利不稳定等状况进一步明显。且不利于物权法私法性质的体现,从而导致理论的混乱。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不符合国情,若任性为之恐怕造成悲剧的重演。
  ⒊避开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土地利用为中心。在当前物权立法的过程中,有较多人提出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代替以土地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模式选择主张。相关观点如实行永佃权制度(当然此主张又有其不同之处)、强调“农地使用权物权化”、用农地使用权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等。其相同的实质就是主张通过改革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来解决我国农村土地问题,回避所有而强调利用。这种提法和思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对解决问题也大有裨益。也正因如此,其迷惑性较大。这种设想也有其不现实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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