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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抑或衰落——浅论合同自由制度的兴衰

  3.附从合同广泛采用。附从合同又称格式合同,它是指由合同一方把各条件预先订好,对方当事人只能按既定条件缔约,而不能决定合同的内容。实际中主要是企业尤其是垄断企业采取此种合同,消费者几乎丧失了“选择对方”和“缔约与否”的自由。而附从合同之所以被广泛采用,一方面是民事活动中出现主体地位不平等使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其具有迅速简易、节省交易成本的无可比拟的优点。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设计的一个流程图很值得借鉴:科技发达、企业组织扩张→大规模生产、大众化消费→经济生活内容定型化→契约定型化→格式合同→一般契约条款。[⑩]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之成为必然,无法避免,因此只能通过国家进行规范干预。
  4.国家干预有所加强。资本主义经济不断发展,出现垄断组织,各垄断组织相互结合,形成更大的垄断集团,并以此独占市场,侵犯中小企业、小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攫取高额利润。对此国家不得不进行干预,而这种干预又主要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如政府强行制定格式合同,限制合同形式内容(如对格式合同、雇佣合同等的限制),实行保护价收购以鼓励生产、甚至直接收购企业实行国有以参与缔结合同……当然,这已不仅仅只关于民法内容了。
  现今,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我们已能直观地感受到合同发展的新情况:合同一方面在不断丰富细化,高度发展繁荣;另一方面,其也面临着内部矛盾的激化,有诸多衰落的表象,合同自由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
  三、合同自由的限制和衰落
  合同自由作为私法自治原则在债权法中的体现,于近代是倍受推崇,极为辉煌的。而现今其之衰落已为共识,我且不谈其理论上的缺陷[11],仅说说其衰落表象及所受的各方面限制,因知识所限,也只是浅尝辄止,略拾皮毛。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所导致的必然的客观限制;另一方面是社会尤其是国家对合同自由本身及前述客观限制现象冷静分析思考后的必要的主观限制。
  所谓客观限制,主要是指在经济竞争下,经济活动中逐渐出现了主体的实力与势力地位的不平等,从而导致的订立合同不再自由。例如,上文提到的附从合同。在发达的商品交易和服务市场中,很多地方已不再有平等的缔约自由了。购买商品(大到购买商品房、私家车、各类家用电器,小到购买手机、首饰及各种日常用品等)已不再讨价还价了,消费者似乎只剩下买与不买的权利了;享受服务(如乘坐交通工具、买保险、贷款、投资理财、邮政、通讯服务等)中也大量使用格式合同,消费者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尽管还有签约与否的自由,但在社会广泛采用附从合同的情势下,不签约几乎无法生存,何谈自由?诚然,附从合同的广泛采用降低了交易成本加快了交易速度,给社会经济注入了活力,但合同自由却在这所谓的买方市场中衰亡殆尽,不得不让人深思。再如,在雇佣合同中,合同自由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一些大企业还打着合同自由的旗号,但在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的社会背景下(当代中国表现已较明显,尤其是大量农民工),已不可能有合同自由。“企业一方说了算”相当常见,任意解雇、低工资待遇、差工作环境、各种苛刻条件……屡见不鲜。但工人只有接受的份,毫无自由,自由只意味着饥饿。不错,工人可以组织起来形成工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似乎又违背了干涉了合同自由。此外,强行缔约、缔约歧视等合同不自由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合同自由面临着如此的客观限制,究竟该何去何从?国家又要做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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