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合同自由的兴起是由上述诸原因共同的结果,是为必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自由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发展——
二、合同的新发展及趋势
任一法律制度原则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必然随其变化而变化。合同自由制度也不例外,其也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当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出现了诸多新情况。为说明并解决这些新问题,于是新的原则、规则、理论也就相伴而生。
1.新式合同不断出现。生产贸易愈是发展,就会有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出现,需要合同处理,新式合同就不断涌现。以前主要的合同大都罗列于各国的民商法典或单行的
合同法中(英美法国家有异),称典型合同或有名合同。虽有不同,但主要有买卖、互易、租赁、借贷、赌博、赠与、寄托、运送、居间、雇佣、委任、承揽、保险、合伙等。而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合同自由的促进,新式合同越来越多,原有合同也不断细化。如各种关于知识产权的合同,关于信用供给的合同,关于技术转让的合同,关于网络资源的合同,科研合同、旅游合同,各类服务(如家政服务、美容服务等)合同……再如,原来一简单的买卖合同即可,现今已出现了继续供给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售货机买卖合同、网上购物合同等,买卖与租赁结合又成了新的合同——租售。越来越多的民事活动使得无名合同层出不穷。合同形式的不断丰富细化,甚至使得一些原由民法调整的活动转化为新的法律部门,如雇佣已发展为
劳动法。
2.合同日趋国际统一。由于世界市场的形成,国际贸易日渐频繁,各国贸易交往加强,因而仅靠国际私法中的一些规则是不足以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于是要求各国甚至包括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间的
合同法趋近统一,建立一种国际统一的合同制度也就成为一种必要。欧洲在这方面表现得已较明显。原来大陆法与英美法在
合同法上的一些差异已日益缩小乃至消失。加之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区域经济组织等的影响,国际统一的贸易制度和合同制度正逐步形成。其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如《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1974)、《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1980)、《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等系列文件的制定,为促进合同国际化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