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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抑或衰落——浅论合同自由制度的兴衰

  因此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孕育了合同自由,同时合同自由也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 代议制民主政体是合同自由发展的基本政治保障
  19世纪之所以被称为“契约的世纪”,是因为合同自由不仅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还被扩展到了公法的领域,“社会契约论”就是最好的表现。
  据社会契约理论,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均可平等的享有自由和财产,但无法为这些幸福提供安全保障,于是需要缔约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国家,让其保障每个缔约者的权益。人们服从国家,也“只不过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⑥]而代议制政府的精髓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控制权”[⑦]这一理论将国家政府之基础归于人民自由缔结之契约,而维护自由保障权利则是国家和政府必然的义务。若不为则是违约行为,其也就丧失了存在之基,因而捍卫契约自由乃政府天职。合同自由也“构成了代议制政体的宪法基础”,并“成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纲领’”。[⑧]因此,代议制民主政体成为了合同自由的政治保障。
  3. 人文主义、自由主义思想是合同自由兴起的理论基础
  随着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及宗教改革运动的发展,人文主义思想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尊崇。其基本理念是提倡人性、人权、平等、理性、自由;反对神性、神权、等级、愚昧、专制。主张自由、平等、博爱,“人人生而平等自由”,这一自由意志的理念就奠定了合同自由的哲学基础,使人有了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追求财产和幸福成为天赋之人权,且意志自由不受抑制。而合同自由,既可为人文主义的派生物又可视为其包含物,正深刻地反映着上述理念,并深化发展了这些观念,同时体现了私法的终极人文关怀。
  此外,自16世纪后,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摆脱封建束缚实现充分自由竞争。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诞生,猛烈地抨击了重商主义,提倡自由放任,主张废除限制性法规,政府应不干预经济。亚当•斯密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现者,因此应让其按自己方式自由行动,这不仅可实现其最高利益也间接推动了社会公益。因而国家不应干预,政府和法律只应以任意规范保障自由竞争,为当事人订约提供便利。[⑨]合同自由正是对这一思想的法律体现,它反映了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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