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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焦点透析(中)

《劳动合同法》焦点透析(中)


石先广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焦点透析
【全文】
  五、鼓励劳动关系长期稳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门槛降低。
  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在合同期限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比如对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次数没有任何限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苛刻等,导致了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很多企业与普通劳动者都是一年一签,多次续签。劳动合同短期化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从多处着手,整治劳动合同短期化这一顽疾。
  首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并终止与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并解除相比,可以减少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针对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换言之,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提出的续签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新规定可以消除用人单位减少解除劳动合同成本的动机,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大大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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