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完善公民在地方立法中的参与机制。简化公民旁听的具体手续,提高公民参加旁听的积极性。权力机关应当在会前运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对公民旁听制度进行宣传,公告开会审议法规案的时间、地点、法规案的具体内容和允许旁听的人数,如公众可以在会议厅前凭身份证或介绍信排队领取旁听票等。并对旁听过程进行电视转播,采访参加旁听的公民,让他们向社会表达自己参加旁听的真实感受。对于公民在旁听会议时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应当尽量吸纳或者予以反馈,使公众真切感受到旁听制度的实施,不搞形式,走过场。
(四)完善法规表决公布程序,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1.在我国立法活动中,现行的表决法规草案的办法是整体表决,对法规草案全文一次性的表决,虽然简便易行。但是,从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总趋势看,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表决,将会从一次性的笼统表决,逐步过渡到按需要分章、节、甚至条、款表决。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一些内容丰富,条文之间内容跨度大的法律、法规,或者对个别条款有较大分歧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章、节、条、款进行表决,或者就有分歧的条款进行表决。
2.改变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做法,使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相分离。为了不影响法规的及时生效和正常实施,在法规公布的问题上,应当对公布时间、公布方式以及与公布时间相关联的生效时间进行改革、加以规范。今后应当采用确定具体的生效日期来代替以往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样便可以为法规的有效实施做好必要的准备。同时,要采取尽可能让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法规。应当在立法机关的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报上刊登,同时还应通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以及通过互连网加以宣传。
【注释】李小娟、刘勉义.地方立法程序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3. 许俊伦.地方立法论.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 周旺生.立法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课题组.关于地方立法程序的几个问题.晋阳学刊,1998,(6). 孙潮 徐向华.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中国法学,2003,(5). 肖子策.论地方立法起草方式改革.法学,2005,(1).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周旺生.立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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