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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2.要加强调查研究,使立法规划更加符合客观实际。编制立法规划,就是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疏理、分析、研究,将需要用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搞清楚,“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9](p110),并且对今后一段时期立法工作作出比较科学的安排。
  (二)建立健全法规案提出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程序
  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法定的立法提案主体,实际上很少行使立法提案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规案的提出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法规案,法规案提出以后如何处理,由什么样的机构处理,应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保证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好法案提请权。
  1.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工作的作用。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就是要打破由政府主导法规起草权的局面,改变法规案由政府起草的单一局面。多年来,绝大多数法规都是由政府部门来起草,较少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实际上,对涉及改革开放相市场经济建设的全局性的或难度较大的法规起草,尤其需要专家、学者的参与。要在日常的法规起草工作中,要经常组织召开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多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一些涉及改革、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2.搞好法规案协调工作,促进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凡法规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执法部门管理权限,不能确定其中的一个主管部门为法规起草主管单位时,在正式提交常委会会议前,必须召开由相关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以便各部门能够取得统一意见。同时要开好协调会,在协调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程序,健全立法的民主、科学、效率机制
  1.要采取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 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立法工作体制,是指在审议法规过程中,在法规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和提交常委会审议后初审阶段的工作任务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承担,法制委员会或者专门的立法—机构视情况参与,而初审以后直到通过这一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由法制委员会或专门的立法工作机构承担,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予以配合、协助的体制。[10](p242)这种体制,既发挥了有关专门委员会精通业务、熟悉本单位工作的长处,又充分发挥了法制委员会的立法专长,有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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