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法规案的审议过程
1.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不合理、不规范、影响审议质量。一方面,对最高审次没有限制,对上一次审议与下一次审议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这样做带来的问题是,要么三番五次审议,要么匆匆忙忙审议,严重影响了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会议议程安排不尽合理。每次会议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过多,而会期又较短,平均审议时间太少,影响审议质量。
2.审议过程中,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欠缺。这主要表现在公民旁听程序不健全。旁听应该是不受身份地位影响的、普遍的、平等的旁听。除被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精神障碍者等特殊情况,所有的公民都应有权旁听。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一般只限于邀请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代表旁听。这样,公民旁听被立法机关当成了花瓶,形同摆设,从而导致公民权利的旁落。立法机关设置旁听的门槛太高、条件苛刻、手续繁琐,严重挫伤了公民的旁听积极性。
(四)关于法规案的表决公布过程
1.现行的表决法规案的办法是整体表决,即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个法规草案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从某种意上讲,这种表决办法不能充分反映组成人员的意愿。例如,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总体上感到比较满意,但对其中的个别条款持反对态度,这时如果采用整体表决的办法,那么无论其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不完全符合意愿。
2.没有处理好法规公布日期与法规生效时间之间的关系。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要使法广为人知并发挥其作用,必须将法公之于众,以便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都能了解、执行和遵守法,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 [8](p323)通常的做法是,在发布法规的公告中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际上,法规一经公布,立即开始施行,执法部门及利害关系人都未做好必要的准备,不尽合理。
三、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
(一)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程序
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要规范化。立法规划应当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由法制委员会或立法工作机构将立法规划草案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待其原则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将规划草案及有关说明材料提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为审议规划草案早做准备,保证审议的质量。在审议过程中,分歧不大的,可经一次审议即行表决;分歧比较大的,可安排下次会议再行审议,待分歧减少后再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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