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确认识银行业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政府在带有天然垄断色彩的行业里,给社会提供公益产品,不以利润的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我国商业银行虽然脱胎于国有专业银行,但经过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银行商业化和现代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获得巨大发展,目前国有银行已去除了其原有的条块经营的限制,各种银行的业务、市场准入也趋于平等。在当前的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已获得了巨大发展,市场开放程度也前所未有,所谓银行业的行政性垄断的观点已经过时,我们不能再坚持我国传统
反垄断法理论对我国银行业行政性垄断的界定的观点,如果仍坚持这种观点,不仅与目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现实不符,而且容易走入误区,使我国反垄断法立法指向发生偏差,从而对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壮大和发展造成障碍。从国外跨国公司视角,他们反垄断的重点是所谓的中国特色的行政性垄断,他们反对用行政的手段封闭市场。而对于中国金融业而言,跨国金融竞争者所要求的反垄断,实际上是要求进一步开放市场,撤除国家对银行业的垄断性经营的借口,从而使跨国金融竞争者在国内金融市场上毫无障碍地扩张。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应避免受这种错误观点的影响。
(五)保护和促进国内垄断性金融集团的竞争力
充分利用
反垄断法的政策性特点,灵活地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壮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服务。一国的
反垄断法直接体现着该国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制定
反垄断法的国家在立法和司法或执法上都普遍遵循的一条默认的原则。较之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业仍属于幼稚行业,整体实力薄弱,金融企业的规模和竞争力都难以与发达国家的跨国金融集团相比较,特别是入世以来,所面临的国际竞争也日趋激烈,在竞争中能否生存与发展,越来越取决于其自身规模的大小。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业的稳定,我们必须扶植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发展,迅速壮大资产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当前产业政策的导向之一就是发展规模经济。同时规模经济已成为当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支点,这也是这些国家在垄断问题上采用或趋于采用行为主义规制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相应地,要划清规模经济与经营垄断的界线。中国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市场集中度低,提倡实施大企业、大公司的发展战略,以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为核心,通过市场竞争兼并其它企业或作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联合、改组其它企业,从而形成集团。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当体现灵活地服务我国银行业规模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产业政策需要,通过灵活立法和执法措施,保护和促进国内垄断性金融集团的发展,提高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