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反垄断法已成为西方国家保护贸易和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工具的情况下,我们在
反垄断法上对国外企业无论是适用超国民待遇还是国民待遇都不明智。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对跨国并购管制的经验中:(1)限制外国跨国公司对本国重要产业的并购投资;(2)跨国并购的规模过大时,要进行必要的审查;(3)区分不同的行业,对重要行业的外国跨国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限制:(4)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反垄断的适用例外。
(二)确立促进有效竞争和维护金融安全的标准
促进有效竞争秩序的标准就是从维护国内(境内)金融市场秩序的目标出发,限制无序的合并和跨国银行的在国内力量的集中和垄断,以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维护金融安全的标准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力量集中和壮大:另一方面也可通过
反垄断法的金融安全标准的审查,来限制和减弱跨国垄断力量在我国境内金融市场的过度垄断和无序竞争。我国应完善我国的金融业
反垄断法,以促进有效竞争和维护金融安全作为反垄断标准,成立跨国并购审批机构,建立并购中的国家金融安全预警机制,对金融全球化趋势下我国金融业的并购和跨国并购作出规范。
(三)充分利用除外规定,加速发展我国银行业
银行业是—国垄断法特殊保护的行业,在大多数国家都属不受
反垄断法的规制的除外情形。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对某些特殊行业、某些特定经济行为、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以“适用除外条款”的形式或以反垄断法典“例外法”的形式规定合并或垄断例外的制度,我国反垄断立法也应从我国实际出发,确立适用例外制度,规定可以进行限制竞争的种种情形,而银行在许多国家的
反垄断法上都属于除外规定的行业之外。因此,我国未来的
反垄断法在适用于银行合并时,一是用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银行业等需要保护的幼稚行业是属于
反垄断法除外的行业,二是充分利用除外制度为银行等行业提供理论依据。比如美国在与中国经济同等发展水平时,其电信业选择了垄断的产业模式,经过一个多世纪,美国电信巨头地位稳定之后,才在电信行业引入竞争。三是除外规定情形应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为依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