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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银行业合并规则的重构——侧重于金融全球化视角的分析

  首先,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价值目标在全球化环境中可通过市场开放和竞争环境的改善而获取,而非必须控制国内的合并和银行力量的集中。在各国市场开放的条件下,市场开放本身就是促进竞争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在各国市场共同发展的经济领域,全球化可以强化竞争,对这些领域就没有很多理由去控制企业合并。  
  其次,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要从属于国际领域中的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如果一国的金融力量被跨国金融机构并购,则可能在与发达国家面对面竞争时丧失经济主权和经济自由,而受制于国际金融霸权,危及一国金融安全。再则从公共利益层面来说,国内的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也要从属于该国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以全球化环境下金融安全为依准。在国内的反垄断法语境中的传统价值理念,到全球化背景下,这些价值理念需要从属于一国的经济安全和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的需要。  
  再次,在金融全球化环境下,金融安全的意义凸现,已成为对银行领域中合并进行规制的反垄断法最重要的政策目标。从维护金融安全的视角,反垄断法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是国家金融核心竞争力,通过金融力量的集中和合并来提升竞争力已成为各国国际金融竞争的战略目标。因此,我国金融的反垄断法目标应当体现:(1)促进和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争取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被放到战略地位。而要提升竞争力,需要扩大我国银行规模。这样,才能增加抗风险能力和提高竞争实力。(2)维护我国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银行业成长过程中不断的合并和壮大。(3)维护我国银行业的信心基础。因而,鼓励和促进银行业的集中,将有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最后,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维护金融安全也是跨国金融力量的并购和集中对国际金融秩序和我国金融安全带来风险的现实需要。金融全球化促进了跨国金融业并购和集中,深刻地改变了国际竞争秩序。无序的金融资源流动和集中,将对国际和区域金融安全带来威胁,对于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其金融安全和利益更易受到损害。  
  三、新金融安全观下我国规制银行合并的反垄断法的制度构建  
  (一)规制的对象和标准  
  由于我国银行业规模较小,因此,采取反垄断等拆分措施来进行反垄断是不现实的。同时,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银行的横向合并、混合合并等合并措施日趋频繁。另外,我国银行业在入世后也面临着跨国外资银行的竞争。因此,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不应以我国国内的银行业为主要规制对象,而应以跨国银行在国内的合并作为主要规制对象。如果反垄断法将国外竞争者与国内竞争者不加区别地进行同样的限制或条件,则在按照WTO的要求放松控制后,我国银行业可能存在会被国外竞争者收购或合并的风险,对我国金融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因而,未来的反垄断法应当主要是针对国外的跨国银行或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从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观点来看,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将主要以跨国银行竞争者和国际金融集团为主要规制对象。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最近完成了的名为《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报告显示,跨国公司在中国国内的许多业务中已占了绝对的市场份额,存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在银行业领域,跨国银行在国内的并购也已开始展开,但目前仍缺乏明确的规范。中国反垄断法应当区别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垄断行为,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工具,限制国外企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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