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金融资本与企业资本经济力量日趋集中,而公众力量对不断积累的大金融机构有一种不信任感,美国政策对于规模、权力和金融机构影响力有着长期的抵制主义。“政治从来没有允许金融机构能有足够大的力量来控制运营的企业”。美国杰斐逊总统时期,就特别限制金融领域内特别是银行业内经济力量的集中。二战以后,平民主义开始在美国法律体制中获得发言权, 平民主义认为,大型企业能够利用价格机制摧毁那些“小的和有价值”的竞争者,为了防止垄断性经济力量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主张以法律的形式对足以对市场竞争者构成威胁的庞大经济力量进行分解,这种平民主义观点也成为当时美国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之一。汉德法官首先将平民主义引入
反垄断法领域,试图通过司法确立平民主义的社会目标。
新平民主义进一步加强自由主义反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观点,新平民主义主张“原子化市场”的立场占据了战后初期的整个垄断和金融法律,新平民主义甚至极端地将大企业(庞大经济力量)视为邪恶。二十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的“帕特曼报告”引用威尔逊的言论,警告银行对其他领域投资“会对国家的公司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或好或坏的、巨大的潜在控制力量”。 自然,在平民运动和进步主义时代在反垄断和公用事业领域确立的自由主义原则被用于金融市场。 这种原则,包括“公平交易”原则和寻求司法解决的原则起到加强银行业体制的作用。平民主义这种对经济力量的恐惧,其实代表了美国自由主义思潮的立场,在银行业活动上,担心银行积聚的社会金融资源与实业的结合,将损害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危及到经济自由与民主 ,限制银行的活动(包括通过合并或直接股权参与方式进行扩张)就成为限制其规模、力量和影响力的方法之一,美国法律因而限制可能形成垄断的的并购。 因而在传统的垄断法被认为是维护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法,是反经济专制和反限制竞争自由的法,甚至被称为经济
宪法。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步伐的加快,
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最重要的变化是从政治性向经济性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反垄断法自身的发展,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反托拉斯法制定时的基础已无关紧要了。 其次,反垄断法律制度逐渐成为政策性产业发展工具。
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或政策性, 常常随着国内产业政策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经济的国际化趋势,使得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
反垄断法的政策性愈加明显。在传统上严格执行垄断法的国家,
反垄断法政策出现了放宽的趋势,在
反垄断法领域甚至出现
反垄断法的观点和主张,而政府部门也默认甚至鼓励大型企业的合并,以求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其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标准。一方面通过灵活的法律规定促进国内银行的并购,默许、放任甚至鼓励国内银行业的集中和合并,以解决银行经营中的不良资产问题,实现优势互补和规模经营,提高本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以获取国际市场垄断地位;另一方面,为防止银行并购损害本国境内的市场竞争,以立法的方式对银行并购进行行政审查,而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依然适用于银行并购的审查过程。由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掀起银行合并的高潮,这对于传统的
反垄断法来说是不可想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