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对跨国银行并购的特殊控制
美国是世界上对外资准入限制最少的国家之一,但在某些特殊行业,例如国防工业、金融、保险、通讯、广播、交通运输等,对外资实行特别严格的限制。就银行业而言,是美国开放程度最低、管制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开放外资银行限制十分严格。根据联邦国际银行法(International Banking Act of 1978)和各州法律,外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该领域会受到严格限制。另外,美国1990年颁布了《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金融统计改进法》,1991年颁布了《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以此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另外,还有一项对企业合并的特殊管制的法律可能对银行合并产生影响。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第5021节,即所谓爱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规定:外国公司欲并购的美国公司如果涉及到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产业,该项并购将受到特殊的审查,执行审查任务的机构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认为该项并购案威胁国家安全断情况下,外国投资委员会将就此并购提请总统审查,而总统有权根据“国家安全”方面的理由,禁止任何外国人对从事州际商务的美国企业实行吞并、取得或接管。 爱克森一佛罗里奥修正案为美国规制并购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其有效期已满,但是考虑到该法案对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巨大作用,布什总统在1991年签署了另一项法案使该修正案永久有效。美国国会甚至至今还试图使该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经济安全”领域。虽然该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工业领域,但如果所涉及的银行合并案涉及到硬件及较为敏感的金融科技,将可能受到该项法律的制约。1993年《国家防务授权法案》第873(a)段要求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调查:收购者受到外国政府的控制,或者代表外国政府进行活动;收购“可能导致在美国进行跨州商务活动的个人被控制,这种控制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由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已将经济安全列为国家安全战略重要部分,因此,该项法案可能会被适用于金融、经济领域的合并与收购。
从前述的美国对银行合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国内的银行业的合并和收购是基本上持一种宽松的态度,一般是作为
反垄断法的除外情形,而对于跨国银行对美国金融业的并购则依照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对待银行领域的合并,美国对内对外是持双重的
反垄断法标准。
二、新金融安全观下银行合并反垄断价值取向的变化
(一)传统
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演变
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是传统
反垄断法主要的价值目标。美国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是基于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政治理念。19世纪末美国制定反托拉斯法的动因,就是人们担心垄断行为会动摇其经济自由这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根基,也正是在这种土壤上,其反托拉斯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
宪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