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银行业合并规则的重构——侧重于金融全球化视角的分析
高晋康;唐清利;黄贤福
【摘要】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银行合并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与此相应,维护金融安全应成为银行合并和集中领域中
反垄断法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反垄断法律制度应当从传统垄断法上的较为消极的反垄断政策转变到积极的反垄断政策,并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律的政策性促进银行力量的合并与集中,并维护金融安全。为此需要在进行
反垄断法中有关银行业的制度设计时,从全球化角度考虑对金融安全的可能的正面或负面影响,通过制定
反垄断法的规范,促进我国金融的力量提升,并运用反垄断法规则来规范跨国金融并购和垄断,建立有序和适度竞争的市场秩序。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银行业反垄断;价值取向;金融安全
【全文】
一、银行合并与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银行合并应受
反垄断法的调整
企业合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由竞争,不可避免地会形成经济力量的集中,其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企业或经济体的合并。在银行领域,银行合并已成为各类企业并购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银行合并不只是在金额上越来越大,而且越来越频繁地进行跨国的合并。在传统的垄断法看来,企业合并和联合会产生垄断,而将企业合并作为反垄断的核心问题。 因此,研究银行领域内的并购问题,须研究银行合并与反垄断的法律制度。
(二)
反垄断法对银行业的适用豁免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
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所谓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
反垄断法。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但
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为了维护本国的整体利益,在全面维护公平竞争的同时,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经济行为、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以“适用除外条款”的形式或以反垄断法典“例外法”的形式规定了可以进行限制竞争的种种情形。在美国,除外规定的领域除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农业、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电力等行业等和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国防产业等领域外,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也属于免受
反垄断法约束的的特殊领域。 在德国,诸如铁路、电讯等行业的垄断已经取消,但银行业和保险业仍作为卡特尔法中的适用除外领域仍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