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发送主义”或曰“投邮主义”,承诺一旦发出,合同即告成立,即承诺发出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很难适用“发送主义”,因为电子商务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个地点都可以。若采用发送主义原则,将使合同的成立地点变得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而采用“到达主义”更为合理。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比较容易确定,有利于提供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法律的确定性。前述及到英国的丹宁(Denning)法官就已指出,当事人间采用通讯手段的规则应与邮寄规则有所不同,合同应于发价人收到接受之时才成立,其合同成立的地点应为收到该接受的地点。
电子商务交易比传统交易形式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因而安全便成为各国立法者考虑的第一要素,到达主义正好符合这一法律要求。但是采用到达主义的一个缺陷是当事人发出后,由于通讯手段的限制,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讲不能立即确定。对于这种不确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确认收讫”加以避免。在网络环境中,迅捷的通讯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立即判断的能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很好的利用确认收讫规则解决发信后的不确定性问题。确认收讫是通过发回的信息来证实信息是否到达以及传递中有无错误或缺漏的发生。因此,就发送人而言,确认收讫有利于减少发送人的风险,这在商业上和法律上具有重大的价值。换言之,确认收讫就是指收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指出:确认收讫有时用来包括各种各样的程序,从简单的确认收到一项电文到具体表明同意某一特定数据电文的内容。该法第14条对收讫的应用规定了5项原则
(a)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
(b)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在收到确认之前,视信息为未发送;
(c) 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确认的,可以通知接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收到的,视为未发送;
(d)发送人收到确认的,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信息与发送的信息一致;
(e)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国自己确定。
示范法对各国立法具有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律渊源而直接适用。目前已经有一些国家采纳了示范法中关于确认收讫规则的规定。新加坡1998年《电子商务法令》的规定与示范法完全一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的规定与示范法也基本相同
我国还未有确认收讫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只能通过约定来实现使用这种规则。然而,确认收讫规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期待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对此作出规定。
(七)电子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 。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的意思一致为基础,如果当事人对订立的合同的标的、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的数量或性质发生误差,显然就是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因此,合同中的错误对合同的效力肯定会有影响。若错误导致交易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发生根本的改变,合同就无效。所谓“电子错误是指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因使用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错误 。”从广义上讲,电子错误包括传统合同错误的电子化表现形式,如当事人对网上商家误解而向其发出要约;狭义的电子错误仅指计算机处理系统所产生的错误,比如消费者在网上订购电脑1台,但自动交易系统却将其识别为10台,并作出承诺。再例如商家规定的买卖时间已过,但消费者发出购买要约,自动交易系统仍然与之定约等情况也属于狭义的电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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