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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四)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撤销
  关于要约可否撤销,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任何时候都可以在期限届满之前撤销要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5条对此有所改变,该条规定,要约在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任意撤销,但(a)限于商人购买或出售货物,(b)要约以经过签字的书面形式作成,(c)要约已规定期限,若未规定期限,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撤销,但不超过三个月。可见,英美法对于消费要约能否撤销的问题持肯定态度,而对商人之间的要约可否撤销视情况而定 。大陆法认为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就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要约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送到受要约人,要约得以撤销。如果要约写明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而且受要约人已根据对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得出撤销。该公约实际上是采取了折中的办法。
  电子商务合同中在线交易的情形下,要约可否撤回或撤销就更为复杂了。一般地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是,电子商务合同中采用迅捷的在线发送电子信息的送达方式,就很难撤回了。比如,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电传,在发送的同时受要约人就收到了,此时就不可能有撤回的余地。在线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以收到,几乎没有撤回的可能。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传输障碍或宽带的限制而导致信息不可能及时到达,要约存在着可能撤回的情况,但是,在通常情况下,信息是即发即到的,即使发生延误情况,要约人是不知情的。从立法的角度而言,若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而在多数情况下,撤回要约的通知晚于要约到达,撤回非但不能达到要约人的目的,反易误导受要约人。因此,在电子商务合同领域应以要约不能撤回为原则。
  电子商务合同的在线交易中,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具体的交易方式。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有一个承诺期限,此期限的长短由要约人确定或依据交易习惯而定,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即承诺期限届满前,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因此,承诺期限的长短和受要约人的回应速度是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的关键。若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但是,如果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因为要约人通过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并不一定即刻就看到了电子邮件而作出了承诺。订约当事人之间不是采用一种自动回应和瞬间撮合的程序,一方发出要约后,另方并非立即回应。因此在要约发出和作出承诺之间有一个时间间隔。在此期间,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网上对话协商,这类似于口头缔约方式,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是可以撤销要约的。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此为承诺的法定解释。商业贸易中又称承诺为接盘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是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其次是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此外,作者认为,承诺还应当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一是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内作出,二是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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